中伊能源合作的現實很“骨感”
中國和伊朗傳統上的合作支柱是能源產業,但是儘管長期以來遭到西方國家的經濟制裁和封鎖,中國和伊朗的能源合作卻並不如外人想象的那樣一帆風順。在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中國和伊朗之間的能源合作風險存在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美國和西方針對伊朗的國際制裁和封鎖,往往會波及中國企業;另一方面,則是伊朗國內對於中國企業的一些限制,使得中國無法在與伊朗的能源合作之中施展手腳。
在制裁影響合作方面,2004年10月,中石化曾經與伊朗方面達成投資開發亞達瓦蘭油田的初步協議,根據協議,中石化將在25年內購買該油田出產的1000萬噸液化石油氣,這份協議使中石化獲得穩定的供應源。伊朗同時跟中石油又達成了一項700億美元的協議,中國將在30年內進口2.7億噸的天然氣。但是此協議很快由於美國對於伊朗的制裁“加碼”而最終停滯不前。
在伊朗限制方面,中國能源企業也在伊朗吃虧不小。2006年12月22日,中海油宣布與伊朗方面簽署價值160億美元的液化天然氣合作諒解備忘錄,計劃用8年時間開發伊朗北帕爾斯油氣田,建設液化天然氣工廠和輸送設施,並將取得所產液化天然氣一半的份額出口至中國,伊朗將向中海油供應天然氣25年。2011年10月,北帕爾斯油氣田項目由於進展緩慢被伊朗方面叫停。2009年中石油取代了法國道達爾石油公司,開發伊朗當地南帕爾斯氣田第11期工程,但是2012年7月,因無法達到伊朗南帕爾斯氣田開採的工程進度而不得不放棄。
其實對於中國來說,企業主體同樣存在著巨大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存在於伊朗國內的法規和社會方面。伊朗《鼓勵和保護國外投資法》明確規定,在油氣等國有壟斷領域,外資僅僅允許以“回購”的方式進入投資。而在外資企業中標之後,必須自己籌措資金開展勘探和先期建設,投資方依照合同標準預先投入油氣建設,達到伊朗方面的標準之後才能收回投資,而且油氣田的後期收入與投資方無關。這也就意味著,油氣田項目的盈利與否與利潤大小往往受制於伊朗政府審批速度的快慢。加上伊朗政府部門間效率較低,缺乏溝通,因此在伊朗進行項目開發的準備時間往往很長,相關人員進入伊朗的手續也很繁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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