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19日電/日前,一起由村民不服省政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訴訟案件,在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貴州省政府副省長陳鳴明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據悉,這是全國首例副省長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客觀來講,副省長親自出庭應訴,其示範意義毋庸置疑。並且從庭審看,控辯雙方均做了充分準備。原告作為一名普通村民,敢於採取法律手段將省政府“告上法院”,體現了公民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的提高;而副省長坐上被告席,是因為省政府駁回了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根據新《行政訴訟法》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規定,出庭應訴也是於法有據。
但我們也要看到,在一些地方的“民告官”案件中,就連“能見官”這一最基本的要求也往往難以實現。領導幹部願意出庭應訴的不多,出庭應訴的高級別領導幹部更是少之又少。對於一些領導幹部,“被訴”難免會觸動“心結”:輕則覺得耽誤時間,重則擔心影響仕途,所以一般都是委托他人出庭。
其實,如果因循舊例,這位副省長也完全有很多辦法推脫。但作為第一個副省級的“敢吃螃蟹者”,陳鳴明此舉體現了領導幹部的擔當,展現了坦率坦誠的胸懷。相信在新《行政訴訟法》的推動下,一定會給更多領導幹部形成示範,打破行政訴訟案件“難見官”的怪圈,使更多“民告官”案件得到重視,並最終解決。
社會的發展總是逐步推進的。因此,“民告官”案件也不能止步於“能見官”,而是著眼於群眾的利益訴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有效維護。正如有專家指出的那樣,目前“民告官”案件中群眾勝訴率仍很低,這雖然不能作為簡單參照,但在實際的司法活動中,如何使司法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機關影響或長官意志左右,能夠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基本原則,仍然需要加強政府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建設,強化司法部門應有的獨立權威。
“民告官”不是官民對立,而應當成為政府群眾良性互動的有效渠道。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根本目的,除了解決具體的問題,還應該突出問題導向,促使行政機關負責人直觀檢視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決策的科學性,從而避免出現更多的行政違法案例。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還是一次很好的調研和與群眾面對面溝通的機會,應當引起足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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