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共識與憲法一中
事實上,九二共識在國共之間的具體憲制性表述的差異不可忽視。由於九二共識本身過於抽象,主要確認了“一中”理念,是兩岸之間過分單薄的政治契約條款,需要具體深化和構造。也就是,這一抽象的憲法根本法如何發展為一種相對具體化的法律表述。馬英九對此有過理論性嘗試,即“憲法一中”論,筆者認為值得蔡英文在準備新論述時認真參考。”憲法一中”論在政治上屬於馬英九的非正式政治論述,要點為:第一,中華民國主權及於全中國,治權限於台灣;第二,中華民國是唯一的合法中國政府;第三,大陸與台灣是特殊的非國家間關係;第四,兩岸關係由中華民國憲法及法律具體規定。這是馬英九基於台灣法統進行的國民黨立場的“一中表述”,其四個要點儘管在中華民國憲法上均可成立,但這部憲法本身在中共1949年2月發布的“廢除六法全書”的通告中已經被“宣告死亡”,故其憲制推論很難見容於任何形式的兩岸協商場合或協議中。事實上,誰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問題是經過國共之間複雜的國際法鬥爭解決的,亦即以1971年中國大陸恢復在聯合國合法席位開始,台灣至少在國際法上已無法實際代表中國。不過,“憲法一中”論對九二共識的法理化與法律化是一種積極的探索與深化,馬英九本人提出的兩岸之間“互不承認主權與互不否認治權”的定位,也頗具憲制智慧。民進黨前主席謝長廷曾附和“憲法一中”論,提出“憲法各表論”,但其“一中內涵”被嚴重削弱,形同“兩國論”。
馬英九的“憲法一中”論儘管未能成為島內外關於九二共識的法理共識,但它提出了一系列潛藏於九二共識內部的嚴肅的法理問題:抽象的九二共識之下到底如何確認或建構兩岸“正確”的憲制關係?九二共識能否從一種抽象的政治共識轉變為一種可鏈接於憲法秩序的具體的法律共識?是否能夠從憲法而不僅僅是政治層面追求一種升級版的九二共識?大陸方面對馬英九的“升級”努力似乎回應不夠積極,這裡也存在可理解的原因:第一,大陸方面如承認中華民國主權及憲法,就相當於否定了1949革命的宣告與成果,“廢除六法全書”的決斷就自行撤回了,這對於大陸政權的合法性是一個挑戰;第二,以“九二共識+經濟合作”模式暫時回避具體的憲制建構而從容於兩岸和平發展的具體建設,為未來統一集聚經驗、情感與具體制度基礎,是中共所長,而迅速推進九二共識在憲法上的法理化與法律化,進行某種立憲意義的兩岸互動,似乎並非大陸內部體制改革進程的切時議題;第三,將九二共識在憲法上具體化,就相當於將這一共識努力遮蔽或隱藏的尖銳對立的歷史觀、法統觀與合法性問題再次洞開,無論在理論上、政治上還是法律上是否能夠立即圓滿地兜住,大陸並無切實把握和信心。“憲法一中”作為九二共識的升級版和更加具體化的操作指南,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無法回避的一個制度互動階段,但其具體時機是否為當下,馬英九與大陸之判斷並不一致。
對馬英九之“憲法一中”論有所推進甚至超越的是現任國民黨主席洪秀柱。洪本是國民黨2016總統候選人,但遭遇黨內“換柱”風波,其根本原因不是性別差異,不是國民黨的“門閥政治”,而是其關於“一中同表”的兩岸關係論述設定了明確的統一目標,觸痛了國民黨內主流意識形態“淡化統一、順應本土”的默契共識,是路線分歧。黨中央臨陣換將的理由是保障選舉利益,相對遮蔽了實質性的路線分歧。這反映了台灣統派內部在民主化與本土化交叠加強條件下的分化乃至於分裂。比較而言,“憲法一中”更符合國民黨立場及其正統性觀念而難以見容於大陸,“一中同表”則更符合九二共識以及更易為大陸所考慮或接受。當然,二者都是國民黨內統派提出的對九二共識不同取向的升級方案。大陸不能回避這一升級問題的現實性與必要性,蔡英文亦不能完全無視國民黨內既有的論述更新的努力,這不是一黨家事,而是兩岸國事。從台灣選舉政治及國民黨自身情勢實力來看,洪秀柱很難完成國民黨整合與翻盤的大業,但其政治作為對於兩岸關係仍然意義重大:第一,對民進黨的“去中國化”和台獨公投傾向形成一定牽制力,也給蔡英文以政治騰挪和取中的機會;第二,利用既有的國共交流管道(比如國共論壇等)作為兩岸繼續交流的“代理人”,亦可成為促進民進黨與中共建立直接互動平台的媒介。善行未必在位,在位未必善行,洪秀柱在蔡英文時代兩岸關係中的獨特價值不宜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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