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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7月2日電/《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決定》1日公布,並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業內認為,在貿易便利化水平已成為國際經濟發展競爭力重要內容的背景下,修改後的海關稽查條例兼顧“嚴密”與“高效”、“把關”與“服務”,有利於海關適應我國對外貿易發展新形勢,在服務雙向開放的同時確保有效監管。
作為一項國際通行制度,海關稽查是指海關自進出口貨物通關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內,可以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進出口貨物實施稽核、檢查,以監督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有關專家表示,稽查制度是一項高效動態監管模式,能通過後置的非實時性監管方式,實現海關監管空間及時間的延伸,提升通關效率。不過,隨著近年來對外貿易的飛速發展,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確立的海關稽查制度需要總結實踐經驗,加以完善。
統計顯示,儘管近年全球貿易增長乏力,但我國貨物進出口總額在世界貿易中的份額不斷提升,2013年以來穩居世界首位。與之相對應的是,我國海關監管職能不斷加強,2015年監管進出口貨運量39.5億噸,這一數字與1979年至1998年間海關累計監管的進出口貨運量大體持平。
面對加速推進我國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新要求,海關聚焦發展短板和薄弱環節,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監管機制。修改後的條例增加了對海關實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撐作用的基礎性措施,有利於全面提升海關履職能力。
例如,決定規定,海關根據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關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和相關企業等收集特定商品、行業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信息。決定還增加了海關可以委托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就相關問題作出專業結論的規定,而被稽查人委托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同樣可以作為海關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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