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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盤點防汛不力被處分幹部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7-11 13:53:42


 

  當事幹部稱“不便評論”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今年7月3日,樅陽縣紀委便下發了《關於開展全縣防汛抗洪應急值守監督檢查工作的緊急通知》。在這份通知中,當地紀委對抗洪搶險中“擅離職守、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對執行命令不堅決、行動遲緩、工作不力,貽誤防汛抗洪戰機的”行為,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月8日,樅陽縣紀委發布通報稱,周巨龍身為中共黨員、陳瑤湖鎮黨政辦主任,在防汛抗洪工作中未正確履行職責,不嚴格執行上級命令,擅自帶領抗洪搶險部隊繞遠路前往抗洪搶險現場,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工作紀律。經研究決定,給予周巨龍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責令陳瑤湖鎮黨委立即免去周巨龍的陳瑤湖鎮黨政辦主任職務。

  昨日,新京報記者致電陳瑤湖鎮政府,一名工作人員稱,周巨龍“已經不再上班”。記者隨後多次致電周巨龍本人,對於這份處理決定,他反覆表示“不便評論”。

  ■ 追問

  處分有何法律依據?

  防洪法有相關規定,構成犯罪依法追刑責

  新京報記者看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的過失行為,有著明確的規定。包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拒不執行防禦洪水方案、防汛搶險指令或者蓄滯洪方案、措施、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等防汛調度方案的;違反本法規定,導致或者加重毗鄰地區或者其他單位洪災損失的”等情形。

  防洪法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存在上述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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