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要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李適時強調,爭端當事方是爭端解決程序的主人。根據國際法,各國享有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針對國家間爭端行駛管轄權必須以當事國同意為基礎,即“國家同意原則”。基於這一原則,《公約》確認當事方自願選擇的爭端解決程序具有優先性,第三方強制程序居於從屬地位。
“不論採用何種爭端解決程序,其根本目的在於和平解決爭端,而不是製造新的矛盾。”李適時指出,現時有的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處於各種目的,刻意淡化“國家同意原則”在解決海洋爭端中的作用,降低強制程序的門檻,讓人感到遺憾。他又指,這種行為無助爭端的解決,還損害了《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信譽。
李適時表示,海洋攸關世界各國過敏福利,國家安全和經濟發展,海洋爭端牽動各國敏感神經,關於世界和平與地區穩定。解決海洋爭端既需要各國政府從政治高度凝聚共識,也需要發揮學術界的力量,推動在本地區凝聚國際法共識。
本次“海洋爭端解決國際法研討會”邀請了來自世界各地的學者及專家出席,共同探討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問題,群島和島嶼等國際法理論與實踐,國際法上歷史性權利,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