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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證監會修訂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7-16 11:06:08


  中評社北京7月16日電/為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適應市場發展需要,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7月15日表示,證監會優化了基金公司設立審批程序,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工作,並於近日就修訂《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配套通知公開徵求意見。

  而對於正在修改中的重組辦法,將取消重組上市配套融資的規定執行,鄧舸表示,將在新《重組辦法》發布生效時,以股東大會為時點進行新老劃斷。

  保障基金繳納比例

  將下調

  據鄧舸介紹,2007年4月,證監會和財政部聯合發布了《暫行辦法》,正式設立了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暫行辦法》嚴格規範了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程序,為保護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近年來期貨市場規模的快速增長和投資者保護形勢的不斷變化,《暫行辦法》中的一些規定已經不太適應市場發展需求:一是《暫行辦法》中規定保障基金總額達到8億元可以暫停繳納,和期貨市場體量不匹配,無法滿足期貨市場近年來快速發展的需要;二是在保障基金已有一定積累、市場總體風險可控的情況下,保障基金原有收取比例相對過高,調整基金繳納比例有利於減輕市場負擔;三是保障基金按季度繳納,收取較為頻繁。

  鄧舸表示,此次修訂旨在更好的建立健全期貨投資者保護的長效機制,降低市場運行成本。針對已經不適應市場發展的規定作出如下修訂:一是删除關於保障基金規模具體標準的規定,將保障基金總額足以覆蓋市場風險設定為暫停繳納的情形之一;二是對保障基金的繳納比例僅作原則性規定,通過與財政部聯合發布配套通知的方式,明確下調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的繳納比例,即期貨交易所的繳納比例由手續費的百分之三降低為百分之二,期貨公司的繳納比例由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到十降低為億分之五到十;三是保障基金的繳納方式由按季度繳納調整為按年度繳納。

  公募設立

  需先經證監會審批

  對於基金公司設立審批程序,鄧舸表示,2013年6月1日實施的新《基金法》及隨後國務院為落實新《基金法》出台的《國務院關於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降低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條件,並允許專業人士持股,激發了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公募業務的意願,申請設立基金公司的數量持續攀升,申請主體漸趨多元。

  為進一步推動公募基金管理行業規範發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落實國務院相關工作部署,證監會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框架下,調整基金公司設立審批程序,由現行的申請人先組建公司、證監會實施現場檢查後再批准設立的做法,改為證監會先批准設立、申請人組建公司並通過證監會現場檢查後再開業。

  鄧舸指出,上述審批程序的調整,有利於降低市場主體申請設立基金公司的成本,有利於擇優批准基金公司設立,推動公募基金管理行業良性健康發展,促進資本市場平穩、有序運行。下一步,將繼續積極穩妥推進基金公司設立審批工作,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提升監管的有效性。

  而對於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鄧舸表示,證監會正在組織對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相關立法程序尚需一定時間。為保障過渡期內證監會規章、規範性文件實施與“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有效銜接,方便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切實減輕企業負擔,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過渡期內落實登記制度改革工作的公告。

  公告明確,對於已辦理或者換領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在按照證監會規定履行信息披露、信息報告、信息保存等相關義務時,應當以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為准,不再要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證明;對於未換領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在登記制度改革過渡期內應當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近日,有媒體關注到,海航基礎重組上市方案近日已獲得證監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海航基礎將通過配套融資募集資金160億元。而前期,證監會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中取消了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

  對此,鄧舸表示,6月17日,證監會就修改《重組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對新舊《重組辦法》的過渡期安排,以股東大會為時點實行新老劃斷,即:修改後的《重組辦法》發布生效時,重組上市方案已經通過股東大會表決的,原則上按照原規定進行披露、審核,其他按照新規定執行。

  鄧舸稱,海航基礎本次重組上市方案於今年2月22日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應當按照現行《重組辦法》規定披露、審核。其他12家已經受理正在審核的重組上市方案,亦應當按照現行《重組辦法》規定披露、審核。

  鄧舸同時提醒,另有10餘家上市公司即將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重組上市方案,修改後的《重組辦法》發布生效時,若上述公司的重組上市方案已經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原則上均應按照原規定進行披露、審核。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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