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7日電/受賄15萬被判緩刑後卻未被開除公職,只是從主任降職為副主任,緩刑考驗期變本加厲貪污徵地款,被控鯨吞4300多萬元。近日,廣州市從化區鰲頭鎮政府經濟發展辦公室原副主任梁偉強涉嫌貪污罪、行賄罪,在廣州市中院第三次過堂。
十八大以來,在強力反腐的高壓下,一個個“老虎”落馬,一群群“蒼蠅”被拍,老百姓對官員因貪污落馬已是司空見慣、不足為奇了。不過,這個三次過堂,因受賄罪被判刑的官員竟然沒有被開除公職,竟然又貪污了4300萬。如此不可思議之事是如何發生的?
梁偉強原是從化市鰲頭鎮政府經濟發展辦公室主任,在2008年就曾經因為徵地受賄一事,被白雲區法院判刑2年,緩刑3年,從辦公室主任降職為副主任。被判刑、被降職絲毫沒有讓梁偉強有一絲悔改,反而是變本加厲。
一個被法院判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為什麼還可以繼續擔任國家的公職?黨紀和法律的規定,觸犯刑法的幹部是不能繼續使用的,被法院判處緩刑的梁偉強觸犯了刑律,當地黨委政府為什麼只是對其進行降職處理?當地黨委反腐倡廉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是如何落實的?
官員“戴罪貪腐”,給了當地黨政、紀檢等部門一記響亮的耳光。監管缺失得如此嚴重,“緩刑罪犯”成為“緩刑幹部”而且肆無忌憚地貪腐,這背後是否還有更深層次的腐敗?希望當地有關部門以此案為教訓,深挖可能存在的更大的腐敗,以釋民眾之疑。
(來源:北京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