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未制定備降航班地面服務保障工作程序或者應急預案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未制定大面積航班延誤總體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未建立大面積航班延誤信息發布工作制度或者對外宣傳平台,或者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延誤或者處置情況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三條,未按規定與地方政府建立大面積航班延誤處置聯動機制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未按要求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受理投訴工作,未按要求對外公布中國境內的投訴受理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將投訴受理機構、投訴負責人、投訴受理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報民航行政機關備案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未按要求將投訴受理機構、投訴受理人員及聯繫方式的變化事項在規定時間內告知民航行政機關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五章相關條款,未按要求報告相關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未按要求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或者維護導致設施設備故障引起航班延誤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按要求對航班運行進行有效監控,地面運行效率低下,影響航班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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