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應當每隔30分鐘向機場管理機構、空管部門、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銷售代理人發布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動態。
空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天氣狀況、流量控制和航班出港延誤後放行等信息通告承運人和機場管理機構。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機位、機坪運行情況等信息通告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和空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調駐場各單位,制定大面積航班延誤總體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空管部門及其他服務保障單位應當分別制定大面積航班延誤應急預案。
駐場各單位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組織協調,參加演練,落實各項服務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條旅客應當文明乘機,合法維權,不得違法進入機場控制區,堵塞安檢口、登機口,衝闖機坪、滑行道、跑道,攔截、強登、強占航空器,破壞設施設備,或者實施其他擾亂民航運輸生產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出現第二十四條旅客擾亂民航運輸生產秩序的情況,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管理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報警。
機場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維護民航運輸生產秩序。
第二節 航班出港延誤旅客服務
第二十六條在掌握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信息後,各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以下信息通告工作:
(一)承運人應當在掌握航班狀態發生變化之後的30分鐘內通過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網站、呼叫中心、短信、電話、廣播等方式,及時、準確地向旅客發布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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