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說法
單位“限期懷孕”規定違法
醫院要求員工“限期懷孕”是否合理合法?對此,北京聖遠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優銀律師表示,生育權是憲法賦予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生育自由受法律保護。只要是符合法定生育年齡、法定生育條件的公民都可以依法行使生育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限制。
王優銀表示,就此案例而言,醫院單方面要求醫護人員“限期懷孕”,是違法的。根據《勞動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規定,醫院此舉已經超越了法律授權。而醫院基於此規定對醫護人員作出的罰款等處理措施,顯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應全額返還。
“對於醫護人員而言,因這項規定遭到罰款或變相降低勞動報酬甚至解除勞動關係的,可向醫院提出損失補償,同時也可就此向勞動監察部門、醫院主管部門進行投訴,甚至提請勞動仲裁。”王優銀稱。
女性職工比例大單位成“重災區”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在目前二孩放開的形勢下,醫院醫護人員工作任務重而人手有限。“現在很多醫院婦產科的工作人員都是女性,而且是育齡女性,如果發生多名工作人員同時懷孕休假,難免影響到醫院婦產工作的正常進行,醫院管理層也面臨一定壓力。選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工作人員的生育權也屬於無奈之舉。”“發生這樣的情況,追根究底還是因為醫療資源過於緊張。”
王優銀也表示,此類案例在企事業單位中並不少見,特別是在一些女性職工占比較大的單位,醫院尤甚。“女性懷孕後孕期較長,員工孕期集中會導致用人單位崗位秩序混亂,甚至需要通過招新員工來彌補崗位空缺,這是一筆額外支出。”王優銀說,不少女性員工顧忌自己的事業前途,往往依規行事。而事實上,單位此舉已經對女性員工的自身權益造成侵害。這是不少單位出此“下策”的原因,但不能成為違法的借口。
■ 相關新聞
定期孕檢“有序生育”
2016年4月,河南電視台報道了中牟縣第一高級中學要求女教師“有序生育”,並規定各個學科可以懷孕二胎的教師名額,如果不遵守規定,將被換崗到小賣部當售貨員甚至辭退。據報道,中牟一高還採取了三個月一孕檢的措施,來杜絕女教師不按規定生孩子的情況;拿到懷孕指標的教師,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懷孕,名額將被取消。報道稱該縣的新圃街小學也存在類似的情況。
2016年1月,據《江西日報》報道,吉安市第三人民醫院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醫院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規定》,要求醫院女職工30至34周歲者推後1年(即2017年1月1日)開始懷孕,27至29周歲者推後2年,26周歲以下推後3年,且必須提前提出申請審批備案。如果不按規定,女職工需提前離職或離崗生育,重新上崗要經過醫院擇優錄取。對既不辭職也不離崗生育者,醫院將予以解聘。
■ 相關法條
2005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012年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