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組織做受托人,應該是更好的方式”
“慈善信托本質上應該優先考慮慈善資產目的的實現,以及慈善資產處分的專業性,這並不是信托公司擅長的。按照本質來說,慈善組織做受托人,應該是更好的方式。”楊欽煥表示。
《慈善法》規定,慈善信托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和慈善機構。然而,在10款產品中,受托人清一色都是信托公司。
為何沒有慈善組織“搶灘”?記者了解到,壹基金、中國扶貧基金會等機構仍在觀望。有基金會代表告訴記者,目前慈善機構成為受托人的另一個實質性阻礙是,銀行不給慈善機構開設信托賬戶。
“《通知》由民政部和銀監會聯合發出,但缺乏人民銀行總行的參與。要突破這一困難,需民政部繼續協調政策。”該基金會代表說。
一個現實的例子是,阿拉善SEE基金會近期簽了1億元的捐贈協議,但目前還在觀望———做慈善信托還是成立專項基金?
“對我們來說,設立專項基金可以保證捐贈人的權益。要不要設立信托專戶?稅收等政策還沒有明確規定。我們還有房產、股權、現金都在等待著突破。”該基金會副秘書長張媛說。
中航信托研發與產品創新部負責人袁田從信托機制的層面分析原因。她認為,受托人的義務體系畢竟是根據信托制度設立的,“慈善組織充分了解和運用信托制度可能還需要一個過程”。
此外,袁田還認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的重要優勢是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且信托公司作為金融機構受到嚴格的監管;同時,信托公司的資產管理能力也是一種優勢。
不過,徐永光對信托公司“信托財產更具獨立性”這一點有所質疑。“如果是基金會作為受托人,受托產品就不安全了嗎?我認為基金會的安全性比信托公司要高,基金會不會去做有風險的事情。”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學院副教授趙廉慧也認為,慈善組織在管理慈善財產的時候,安全性也沒有問題。因為慈善組織不能負債,所以不太容易破產,而信托公司破產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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