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23日電/日前,浙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浙江省環境保護督察實施方案(試行)》(下稱《方案》)。根據該《方案》,省委、省政府環境保護督察組將每兩年對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督察一遍。首輪督察暫定於10月底或11月初進行。
浙江日報報道,與浙江省委巡視組類似,環境保護督察組組長由省有關部門廳級領導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省環保廳副廳級領導同志擔任,組員由省環保廳及其他省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同時,環境保護督察組還將根據實際情況,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加。
據浙江省環保廳環境監察處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方案》,督察主要針對各設區市和部分生態功能定位重要、環境治理任務繁重或環境問題相對突出的縣(市、區)黨委、政府,包括各類開發區管委會及各地有關部門開展。督察內容將圍繞中央與省委、省政府環境保護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突出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區域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環境保護重點任務推進情況及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等五方面開展,對發現的問題,環境保護督察組將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對地方整改情況,還將適時組織“回頭看”。同時,督察主要情況和整改情況將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
督察形式上也有創新,除了綜合督察外,還將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專項督察和專案督察。整個督察過程被細分為“准備、進駐、報告、反饋、移交移送、整改落實”六個環節。
為強化督察的剛性,督察結果將移交給省委組織部,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同時,對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惡化、達不到國家及省重點任務目標考核要求,或者黨政領導幹部在環境保護方面不作為、亂作為甚至失職瀆職、濫用職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按程序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