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貨後,區小姐卻發現該商品內外包裝上沒有廠名廠址等信息,也沒有廣告宣傳的滋養肌膚等功效,遂認為網店的行為構成欺詐。法院經審理認為:網店使用廣告用語宣傳涉案商品具有滋養肌膚等功效,使用了易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關於相關規定,對消費者產生了誤導,構成欺詐。依法判決商家對消費者予以退款,並處3倍賠償。
網店謊稱“限時促銷”
構成價格欺詐被判賠償
某網店在去年“雙十一”期間宣稱,將以“618元大促價,繼續三天,三天後恢復原價”,胡某信以為真,在該網店搶購了許多衣服。然而,3天後再次登錄該網店發現,所購衣服的標價並未恢復原價。法院經審理查明,該網店宣稱限時降價促銷,但其後並未恢復原價,後經查,屬於先提價再打折的欺詐行為。荔灣法院因此判決認定,店主謊稱降價誘騙他人購買的行為構成價格欺詐,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來源:南方日報網絡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