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人唯親是美國制度的特性
對很多中國人來說,理解美國政治制度往往存在偏差,認為美國是自由民主制度就誤以為美國一切都是民主決定的。其實,並非如此,總統在當選之後就是一種“專制”的權力,儘管有國會、最高法院等制約他,但都是比較脆弱的,對總統的行為,國會和法院多數情況下是無所作為的。
對大多數美國人來說,總統職位是一個既令人謳歌,又令人唾罵的機構。一方面,總統是美國政府與美國政治中最為顯赫的角色,“行政官員期待總統對其進行有效的引導、協調和指導;國會議員期望總統設定優先日程、施加影響以及提供各種服務;其他國家政府首腦希冀美國總統規劃立場、推行外交以及顯示力量;美國大眾更是盼望總統確保安全、搞定問題以及實踐象徵和道德性領導。”另一方面,總統又是美國政治中最受指責的角色,美國憲法分割了權威、機構分享了權力,政黨缺乏凝聚力,整個社會看上去一盤散沙,如果總統面對混亂局面碌碌無為或者總統過於亢奮企圖解決上述問題,就立即被抨擊為“帝王式的總統”、“君主制的胚胎”、“專制的濫權”等等。在美國憲政民主制度網絡中,總統經受著是是非非的反覆考驗,使得美國總統政治成為一項具有高度藝術性和獨特規律性的事務。
在1789年總統制創立之初,對於習慣於歐洲政治的人們來說,是非常不可思議的事情,他們斷言這種制度不會長久,並預言如果是強有力的總統,他不可能屈從選民,定要自立為王,執政終身;如果是懦弱的總統,不用四年,人民必定會推翻他。但是,歷史的發展無情地推翻了歐洲大陸政治家們的預言,總統製作為一種新的政治領導體制最終在地球上確立下來。歷史上,美國人一直為需要一個什麼樣的總統而動搖不定,歷屆總統一直在白宮權力過大或者太小問題上走鋼絲:一方面,總統被視為變革的引導者,他創造新的機會帶領人們朝著一個自己未曾想到的目標的前進,就此而言總統站在國家發展的潮頭,設置國家目標並激勵政府內外的美國人追隨他前進,這一地位使總統成為整個系統的驅動力量和變革的發起者;另一方面,總統又被視為變革的推動著,他整合民眾的利益、願望和智慧,組織民眾沿著他們希望的方向前進,從這一意義上來說,總統又是整個美國政府體系的一部分,必須遵從和執行美國憲法和國會通過的法令。一句話,究竟需要一個強有力的總統領袖,還是需要一個兢兢業業的受限制的管家,美國人的選擇是十分矛盾的。
美國制度設計對總統權力和角色的模糊態度,為總統任人唯親打開了方便之門。究其根源,關於強總統和弱總統的困惑,來自於美國憲法條款中規定。美國憲法一方面規定行政權屬於美利堅合眾國總統,但憲法並沒有界定何謂行政權,在非常模糊而寬泛的界定,行政權意味著總統指揮軍隊、談判條約、同意或者否決國會的法案、派遣或者接受外交代表、除彈劾外的緩刑或者赦免等等,這就意味著總統可以完全憑借自己對憲法和理解和對國家事務的判斷自由行動,只要這些行動並沒有違背憲法的原則和精神即可,更確切地來說,只要國會和民眾沒有掀起大規模的反對聲浪即可。另一方面,憲法第三款又規定總統應負責使法律(應該涵蓋聯邦的所有法律)切實執行,總統必須宣誓(或申明),“我一定忠實執行合眾國總統職務,竭盡全力維護、保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這就意味著總統必須服從和執行國會通過的法律確保其落到實處,故而總統的行政權必然受到國會和聯邦法院的制約,行政權在執行的過程中應該是與國會、最高法院共享的。對於總統來說,美國憲法條款自相矛盾的規定總是把總統置於進退維谷的地位:如果總統消極無為甘當弱勢總統,來自外部環境的壓力和眾多的國家事務勢必將總統置於瀆職或者不稱職的境地;如果總統奮發有為爭做強勢總統,做得越多反而錯誤越多,成為國會批評和輿論指責的把柄。由此觀之,推行總統制是美國人的一個創造,然而要想成功駕馭總統制也需要高超政治藝術和更高政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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