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改會初步提出的改革方案原則,大體符合現實條件,也相對較符合社會公平,但實施前仍需要更細緻的內容規畫與社會溝通工作,才能取得多數民眾支持,減輕反對者的障礙。改革方案,公部門體系退休條件與退休後保障已與勞工體系縮小差距,退休年齡同樣為65歲,所得替代率都在60左右。反對者認為65歲才退休,“老教師很悲哀”,這一點社會恐怕很難認同;不過,未來應考慮給予個人更多選擇,無論是公教與勞工,都可以提早退休,但未達可請領年齡,就暫時不能領,如提早開始領則每提早1年就要減額(勞工是減少4%)領取,也就是說60歲開始要退休領年金,應領取全額的80%。
至於所得替代率的降低,不該是“齊頭式平等”的減少。退休年金制初衷是保障退休者基本生活所需,退休後能有尊嚴的生活,降低替代率不應導致退休人員生活更窮困,甚至難以存活。先進國家採取的方式是低所得者所得替代率保持在7成左右,中所得降到5成左右,高所得則剩下3成左右,島內改革亦應採階梯式降低,甚至應該設“最低金額”,年金如低於基本生活所需,不僅不應減少,反而應補貼不足金額。如果能夠設定最低領取金額,讓退休者生活能得到必要保障,18趴應該可以取消。
有關改革是否“溯及既往”爭議,其中有不少誤解,主管單位應說明清楚。改革後的新制當然是一體適用,包括現在領取年金者與未來退休者,應一體適用,不能讓已領取年金者一毛不減繼續領,這將失去改革的意義,所有國家年金改革必然會適用所有領取年金者,這是某種意義的“溯及既往”。不過,所謂“溯及既往”並非表示要追討已領取金額,領取年金是依據法令制度,並非巧取豪奪、非法領錢,絕不應依據新制,要求已領取者“繳回”過去已領取的年金。
政府應尊重並理解被改革者的心情,與利益相關各方深度溝通,不該對其汙名化,更不能藉此挑動不同階級與族群的紛爭,謀取政治利益。改革主事者應鼓勵民間發動恢復軍公教名譽的社會運動,還給改革過程中長期受辱者的名譽,減輕反對壓力,增加改革的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