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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人大法工委:民法總則草案全面保護人格權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3-09 11:54:43


張榮順回答記者提問(中評社 郭至君攝)
  中評社北京3月9日電(中評社報道組)3月9日10:45,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於在梅地亞中心多功能廳舉行記者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副主任許安標,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就“民法總則草案與人大立法工作”的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路透社記者:我來自路透社。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關於在民法總則中對於人格權的規定為何沒有拿出來作為單獨的一部分進行規定。第二個問題,在民法典中對於強制性的行為是否有具體的規定?

  張榮順:謝謝你的問題。對於人格權的問題,我們民法總則草案目前民事權利裡第112條明確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同時在第113條列舉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由權等權利。實際上,您剛才講到了人格權的內容已經包含在這裡面了。你問的問題是不是還要有一個“包裝盒”。有沒有這個“包裝盒”,實際上所有的內容都體現在這裡了,對於人格權範圍各方面的權利是得到全面保護的。

  對於第二個問題,很誠實地講我沒有太聽明白。在民法裡,對於保護民事權利方面,一方面從正面規定確認保護民事權利,另一方面對於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或者不履行民事義務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關於民事責任民法裡遵循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則就是不告不理,就是我的權利如果被侵犯了,我要主動出來維護我的權利,從法律上來說,就是為權利被損害、被侵犯的人提供一個救濟渠道。在這方面,我們在整個民法總則裡,都為當事人提供了尋求司法、法律救濟的一套完整的制度安排。從民法角度是沒辦法強制規定誰的權利如果受損害了,他一定要去提起訴訟去維護自己的權利。這個權利始終在每一個民事主體的手上。謝謝。


(報道組:郭至君 林艶 徐夢溪 束沐 後方支援記者: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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