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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基本法》中的英、日、美基因
http://www.CRNTT.com   2017-03-23 00:50:55


  中評社香港3月23日電(記者 黃博寧)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日前在一個研討會上以“《基本法》的三權分工和制衡”為題展開演講。她認為,香港不是典型的“三權分立”,主要制度襲承自英國,司法獨立,但行政立法並不嚴格分家,有行政主導的因素,同時也受日本、美國的影響,有三權分立的元素。

  例如《基本法》第50條規定,如果行政長官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議案,則可以解散立法會。梁美芬表示,香港歷史上從來這樣的制度,這樣的規定是起草《基本法》的時候借鑒日本的做法。日本前首相小泉純一郎曾經因為不希望通過國會的法案,解散了國會,通過議員重選,挽救政治生命。

  再如《基本法》第52條,其實是美式的做法。該條規定,如果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或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行政長官都必須辭職。也就是說,如果純粹政治對立到一個地步,行政長官很容易被迫辭職,即便其沒有操守或其他問題。

  司法方面,法官的升遷、處罰僅由終審法院大法官一個人說了算,法官不會因為政治原因被炒,只會在無力履行職務或操守的問題而被解除職務。因此,《基本法》有很強的三權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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