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重新定位兩岸關系。務必認清當前兩岸關系的新情勢,深刻體認到台灣事務即為國內事務,兩岸關系的定位是中央對地方的關系。在對台灣事務上,不再把台灣擺在與大陸對等的位置上視之,不對台灣島內的政治紛爭表達意見和評論。中央政府沒有必要對一個台灣省的事務過多的關注,應與其他省份一視同仁。不再對“台獨”過於敏感。如在國際交往上,不再要求建交國對台灣問題進行公開宣示。台灣問題不是國際問題,是中國的“家務事”。淡化境外概念,如在大陸海陸空口岸,不再設立港澳台同胞通道。
二是制定出台國家統一法。要充分利用反分裂國家法這個對付台獨和無限期維持現狀的利器。在《反分裂國家法》的基礎上,修正出台《國家統一法》,將原本可能對台動武條件予以具體化。比如,台灣當局反對大陸的要求,明言不接受一個中國原則等的行為,即構成大陸非和平方式統一的條件。
三是設立國家統一委員會。依照憲法和反分裂國家法或國家統一法,把實現祖國統一的政治訴求規範上升成為國家法律主張,並擺上重要議程。在大陸中央層面,設立國家統一委員會,明確與中央統戰部職能分開。專司負責國家統一事務,對港澳台、民族宗教和邊疆事務進行統籌協調管理。把負責兩岸關系的“台灣事務辦公室”,僑辦、港澳辦和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並入其下,為內設部級機構。讓執政的民進黨台北當局清楚,如不承認“九二共識”,兩岸無法恢複正常交流,平起平坐談判的可能性徹底排除。
二、堅持兩岸一家親的理念,全面落實台胞中國公民待遇。大陸應以大中華的氣魄,對台灣人民相關事務全面開放,依照憲法真正把台灣同胞納入中國公民的範疇,增進台胞國家認同感和歸屬感。這是“兩岸一家親”思想的具體化。
出台便利台胞在大陸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的政策措施,為台胞在大陸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促進兩岸經濟社會的融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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