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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溝通法律“兩制” 專訪莊仲希律師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6-26 09:58:09


 
  當時律師會提出來,因為註冊檔次只有兩個,一個是“香港律師”,另一個是“外國律師”,那你們肯定不是香港律師,只能註冊成外國律師。香港人特點就是比較死板,法律有規定,他必須嚴格這樣做,這種作風有點像學院派藝術家,沒有鋼琴譜就不會彈琴。我們爭辯說,按照基本法很明確的規定,因為香港作為中國領土,香港的律師是分“本地律師”和“外來律師”,要求按照這個格式來給我們註冊。他們拒絕,堅持說基本法在1997年7月1日以後實施,當時還只能按照現行法律執行。

  這麼一個很技術的東西,在社會上卻引起了反響。有些人就把他任意解讀為中國司法部在香港設的一個法律服務機構不去註冊,質疑這樣做怎麼能夠保證一國兩制、依法辦事、怎麼能在回歸後尊重法律等等,在很多報紙上登出來。當時我們公司還在華潤大廈,很多記者就蹲在門口,扛著攝像機、拿著話筒要採訪。我們就一面和律師會交涉,一面向中央、司法部作了報告,領導直接指示我們要有理有節地堅持談。一直談到7月1日,就很順利地按照“外來律師”這個檔次給我們註冊了,但是那個法律並沒有改變,我們的做法是促使他們在所有關於律師管理的法律的中文版中、涉及非香港律師的,都改為“外來律師”字樣。這個意義就在於,作為中國內地來的律師,在香港進行法律服務都能夠有一個正式註冊的地方,按照基本法執行正式的管理機制。

  由這個講出來,可以也順便講一下關於回歸後的幾次人大釋法。為什麼這些釋法,在香港都會有一些雜音呢?因為這個問題在香港的法律理念上是這樣認為的:他們認為在立法機關把法律通過頒布以後,立法機關就沒有解釋權了。這是普通法的概念。在香港而言,立法會一讀、二讀、三讀通過,在憲報上公布,之後立法會就沒有解釋權了。解釋權歸誰呢?遇到了特定案子時,由法院進行解釋,法院的解釋有可能比原來的法更深,有可能推翻了某一個法律,在普通法下,法官可以造法。所以在他們理念裡面,覺得立法機關去解釋法律會怪怪的。香港有一些人有這樣的想法,並不非得是從理念上、意識形態上就不認同中央管理,而是法律理念的區別,香港有些一般民眾甚至法律人會有這樣理念區別。

  這裡面最重要的問題在哪兒呢?香港這些反對釋法者混淆了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就是回歸以後憲制性的變化。他們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降低為“僅”是一個立法機關。他們並沒有理解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中國最高的權力機關。中國是一個單一制的國家,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是由基本法統領“被授予”的管理權。那麼誰授予呢?全國人大授予。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當然同時它有立法權,但它不是一個普通法意義下的、單純的立法機關。這一點我想很多香港法律工作者,包括一些民眾,都並沒有認識到。他們還在套用他們立法會去理解,在意識中他們是把全國人大的法律地位降格為一個簡單的立法機關。我覺得還是要給大家說明,學習基本法、普及基本法都要把這一點跟民眾講清楚,讓大家知道回歸之後憲制的變化。其實港英時代也差不多。英女皇發布一個命令,敢說她如何如何嗎?什麼也不敢說啊。一百年來沒有人對英女皇提出異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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