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在實踐中積累了寶貴經驗
繼內蒙古自治區之後,我國先後又成立了新疆、廣西、寧夏、西藏4個自治區,以及30個自治州和120個自治縣,使民族自治地方面積達到全國國土總面積的64%。70年來,我們黨全面正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國家大力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推動我國少數民族、民族地區、民族關係的面貌實現了翻天覆地變化,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
必須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是正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根本政治保證。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黨領導下的地方。對於我們這樣一個多民族的國家來說,要想實現團結統一,沒有堅強有力的政治領導是不可想象的。烏蘭夫同志曾總結說:“是黨把蒙古民族和內蒙古地區的各族人民從水深火熱中解救出來,是在黨的領導下建立了內蒙古自治區,是黨領導我們在建設社會主義的新內蒙古的鬥爭中取得了一個又一個的勝利。”歷史和實踐一再證明,只要我們牢牢堅持黨的領導,就沒有任何人任何政治勢力能夠挑撥我們的民族關係,我們的民族團結統一在政治上就有充分保障;只有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才能實現各族人民共同當家作主,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長期以來,我們黨在民族自治地方建立了覆蓋各個層級、規模龐大的黨組織,並不斷強化地方各級黨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的領導,發揮好各級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同時,培養了一大批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的好幹部,使廣大黨員幹部成為各行各業、各個領域的主心骨、頂梁柱。特別是建設了一支跟黨走、留得住,善於幹事創業、關鍵時刻用得上的少數民族幹部隊伍,使黨聯繫各族群眾有了更為牢固的橋梁紐帶。這些都鞏固和加強了黨對民族自治地方的領導,確保了民族自治地方社會穩定、長治久安。
必須切實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這是民族區域自治的前提、基礎和基本功能,也是國家最高利益和各民族的共同利益、根本利益。內蒙古自治區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的70年,就是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鞏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的70年。我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都明確規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黨和國家在設計民族區域自治格局包括確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類型、層級、區劃乃至名稱的過程中,都充分考慮了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需要。長期以來,黨和國家帶領各族幹部群眾,堅決防範和依法打擊“三股勢力”的滲透破壞活動,著力消除歷史上遺留的民族隔閡、民族歧視、民族壓迫現象和痕跡,堅決反對大漢族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和案(事)件,防止一切不利於民族團結的言行,從而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正是由於始終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放在第一位、落實到各方面和全過程,民族區域自治才不斷發展完善、行穩致遠。
必須創造性地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政策。這是民族區域自治成功的關鍵。正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必須在維護國家政令統一和暢通的前提下,保證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權,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創造性地落實黨和國家政策。內蒙古作為“模範自治區”,模範就模範在這裡。比如,在牧區民主改革中採取“三不兩利”(不鬥、不分、不劃階級,牧工牧主兩利)政策,在社會主義改造時期堅持“政策穩、辦法寬、時間長”的方針,收到了很好成效,得到中央充分肯定。內蒙古的經驗表明,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必須處理好普遍性和特殊性、共同性和差異性的關係,做到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為此,根據我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各級自治機關在行使地方國家機關職權的同時,在立法、經濟、財政、幹部、教育、文化、衛生、科技等方面還享有廣泛的自治權。各級黨委、政府堅持分類指導、精准施策,作出有關決策部署時盡量照顧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的權利並給予積極的指導和幫助,實施差異化的區域政策以解決特殊困難和問題。各有關職能部門還通過調查研究和監督檢查,推動黨和國家政策的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全面執行。這些就為民族自治地方創造性地落實黨和國家政策、正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提供了法律、政策和體制機制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