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獲輕判?】
針對李在熔的量刑,作為本案檢方的特別檢察組曾於本月早些時候提議,應判處其12年監禁。
檢方認為,李在熔向朴槿惠的“親信”崔順實承諾和實際賄賂總額達433億韓元(約合2.56億元人民幣),以換取朴槿惠政府在2015年三星集團旗下兩家子公司的合併案中給予政策方便,而該合併有助於身為三星電子副會長的李在熔加強對整個三星集團的掌控。
但李在熔的律師團反駁稱,鑒於崔順實當時的權力和名望,三星集團別無選擇,只能為其提供資金支持。
法庭雖然認定特檢組提出的5項罪名全部成立,但在行賄金額上並未采納特檢組的意見,認定行賄金額僅為72億韓元(約合4260萬元人民幣)。法官金鎮東表示,並不能認定三星集團向崔順實實際控制的兩個財團出資為賄賂。
按金鎮東的說法,法庭從輕量刑的另一個原因是三星集團在這起案件中的“被動”地位。他說:“被告並沒有主動向總統請托行賄,他們似乎只是被動接受總統提出的要求。”
判決宣布後,李在熔的律師團當庭表示將提出上述,特檢組則認為判決結果可以接受。對於李在熔律師團的上訴要求,特檢組表示,將在二審中再度“發力”,使李在熔等被告獲更重量刑。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