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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加大火災事故責任追究力度
http://www.CRNTT.com   2017-11-11 10:20:03


  中評社北京11月11日電/11月10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公安部消防局局長於建華介紹《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於建華表示,國務院辦公廳於10月29日印發了《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不僅有利於提升各級黨委、行業部門、社會單位開展消防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而且對於解決新時期消防工作面臨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必將起到強有力的推動和促進作用。

  《辦法》一共是6章、31條,在回答關於《辦法》亮點的問題時,於建華提出了五個“明確”:一是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制一些基本原則,特別是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二是明確地方各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三是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四是明確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特別是堅持單位消防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五是明確堅持職權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要追究相關責任。

  《辦法》更加注重責任考核,要求國務院每年組織對省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交由中央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辦法》加大了火災事故責任的追究力度,只要發生人員傷亡的火災或者有社會影響的火災,都要求政府牽頭組織調查,根據事故情況、具體情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以前,我們只規定了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火災,由省級人民政府牽頭組織調查,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火災,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牽頭組織調查。對於死亡10人以下的,通常是公安部門牽頭組織調查。此次《辦法》明確提出,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較大火災,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牽頭組織調查;1人以上3人以下的一般火災,由縣區級人民政府牽頭組織調查。”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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