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民進黨就一直決意推翻《公投法》的“鳥籠”部分,亦即降低所有的“門檻”,包括發動和提案的連署人數,實施投票時的投票率和贊同率等的“門檻”。而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更是以禁食、苦行等手段,迫使民進黨盡快修訂《公民投票法》,而且還是豈止“降低門檻”那麼簡單,而是還有更“辣”的內容,就是要將“領土變更”以至是“獨立建國”的議題都收納進《公投法》的適用範疇。
如果說,在民進黨在野時期,提出這樣的修法訴求,尚可算是一個鬥爭工具的話,那麼,民進黨在再次掌政之下,按照此前的修法意圖,尤其是接納林義雄的“台獨公投”修法訴求,進行修法,這就不但是將會惡化兩岸關係,不利於民進黨圓其爭取長期執政的美夢,而且也是對蔡英文“維持現狀”之說予以“打臉”。因為“現狀”的重要體徵之一,就是“憲政體制”的“國家”定位及《兩岸關係條例》對兩岸性質的定位。而“領土變更”以至是“獨立建國”就是要顛覆這個定位,而且在降低“門檻”之後,“領土變更”以至是“獨立建國”的“公投案”議題就將很容易獲得通過,倘是通過了就必須付諸執行,將“公投”議題進行法律化處理,亦即按照《公投法》規定的程序,“行政院”必須在三個月內將獲得通過的“公投”議題的內容擬制為法案,並提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必須在本會期內通過。沒有任何“人情”可講,否則就是“違憲”。而一旦“領土變更”以至是“獨立建國”的議題成為“法律”,就是“政府行為”,而不是民進黨和“獨派”團體或人士的“言論自由”。跟隨下來,台灣當局必須進行系列的“修憲”和修法的跟進工作,包括修改“憲法”中的“固有疆域”表述,及廢除“憲法”增修條文”的首句“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兩岸關係條例》首句的“國家統一前”,及將兩岸定位為“一國兩地區”等。使得“中華民國是台灣”法律化,與中國大陸完全脫離任何關係。這不但是踩踏了大陸《反分裂國家法》的“紅線”,而且也抵觸了美國必須執行三個《中美聯合公報》的國際誠信。因此,在目前階段,蔡英文仍然沒有“去到盡”的膽量及“實力”,以至是意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