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6日電/記者5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近日出台關於審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範統一裁判尺度,全面加強海洋環境司法保護。
這份規定提出,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由損害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機關,根據其職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受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公告案件受理情況,如發現同一損害涉及不同區域或者不同部門,或者不同損害應由其他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機關索賠,可以書面告知其他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機關。自發布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書面告知之日起七日內,對同一損害有權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申請參加訴訟,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列為共同原告;逾期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機關請求造成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訴訟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合理判定責任者承擔民事責任。
規定明確,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失賠償範圍包括預防措施費用、恢復費用、恢復期間損失、調查評估費用等。規定同時明確,恢復費用限於現實修復實際發生和未來修復必然發生的合理費用。
此外,未來修復必然發生的合理費用和恢復期間損失,可以根據有資格的鑒定評估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國家主管部門頒布的鑒定評估技術規範作出的鑒定意見予以確定。難以確定恢復費用和恢復期間損失的,可以根據責任者因損害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或者所減少支付的污染防治費用,合理確定損失賠償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