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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判決邏輯困惑 為甚麼?
http://www.CRNTT.com   2018-02-09 12:25:39


 
   三、結論

  本文提出的問題,即香港法官被政治化了嗎?是一個無法回答的問題,且一定會引起很多爭議。筆者無意也沒有資格指責香港法官被政治化,也相信相比許多司法體制而言,香港法院和法官已經是相對超脫和相對獨立的。但就最近一些與政治相關的判決中,筆者在無法解讀部分法律判決的理性,自然想到了法官的政治價值判斷問題。根據本案法官姓名判斷,一審裁判官是一位中國籍法官,上訴庭是三位中國籍法官,終審法院的五位法官則包括三位中國籍和兩位英國籍。當然,姓名不一定代表國籍,筆者也僅是希望通過這樣的簡單事實提出一個法官國籍是否會影響法官價值判斷的問題。沒有結論,只是提出這樣的問題。本案的終審法院確實不容易,一方面全面肯定了上訴庭為下級法院設立量刑指南的權力,以及本案就指南本身所作出的正確判決;另一方面卻決定上訴庭的指南不能影響本案。為什麼?上訴法庭的功能不就是改正下級法院的錯誤嗎?本案的上訴法院是通過否定裁判官的部分結論,才得出裁判官量刑過輕的結論。而終審法院最終的結論是上訴庭設立的指南內容和標準都沒有問題,應當成為以後案件的指南。就是不能改變本案的一審結果。難道終審法院在說上訴庭的理論層面沒錯,只是將正確的理論適用於本案的事實時錯了。但是,筆者以上對於終審法院幾個結論的分析也許能夠說明,上訴庭對裁判官判決的解讀並沒有出錯或者裁判官的部分觀點確實錯了。至於筆者是否已經正確地理解了裁判官的判決和終審法院的觀點,則留待其他法律同仁自己決定。

  法律追溯力問題一般都是與公平和當事人的期待相關。本案量刑指南只對以後案例生效的結論是否也是基於同一理性呢?不得而知。不可避免的問題是:香港法律對違法集會的判決是否已經構成了違法集會者對於刑罰的合理期待權呢?本案《判決》第95段援引了七個案例。筆者列舉了三個。這些案例並沒有證明本案被告有權期待獲得輕判。當然,終審法庭在《判決》中多次強調裁判官的自由裁量權。但裁判官自由裁量權是否能夠超越上訴庭改變裁判官判決錯誤的權力呢?當然不能。本案實質又回到了一審判決是否明顯不當(manifestly inadequate)問題。上訴庭認為明顯不當,因此改判。終審法院認為沒有明顯不當,遂撤銷了上訴庭的判決。筆者前面對終審法院幾點結論的分析顯示,裁判官判決明顯有問題。從學術角度看,上訴庭的判決更合理。當法律邏輯陷入困境、且法律和判例都缺乏明確指引時,法官個人的社會價值認同是否會潛移默化地影響他們的司法判斷呢?這樣的法理問題很難回答。但法官也是人,他們一定有自己的價值認同。但專業的法官更應該有意識地擺脫個人社會價值判斷對其司法判決的影響。有多少法官能夠真正做到呢?有多少法官能夠保證在所有案件中都做到呢?

  筆者有自知之明,知道自己的能力和悟性所限,也許自己的觀點是錯的。但既然法學研究沒有禁區,同時批評任何法院判決也是言論自由的表現,故鬥膽就這個在香港司法制度中一定會產生里程碑效應的判決發表幾點想法。有不當之處,歡迎法律同仁批評指正。

  來源: 法學學術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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