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8日電/記者從保監會獲悉,保監會近日發布《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旨在嚴格約束保險公估人行為,規範市場經營秩序。規定將於5月1日起施行。
保險公估,是指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接受委托,對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以及相關的風險評估。保險公估人是專門從事上述業務的評估機構,包括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根據規定,保險公估人應當依法採用合夥或者公司形式,聘用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開展保險公估業務。
具體來看,合夥形式的保險公估人,應當有2名以上公估師,其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從業經歷且最近3年內未受停止從業處罰的公估師。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人,應當有8名以上公估師和2名以上股東,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東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從業經歷且最近3年內未受停止從業處罰的公估師。
規定明確,保險公估機構股東或者合夥人出資資金應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各種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
規定要求,保險公估人在開展公估業務時,不得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公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不得分別接受利益衝突雙方的委托,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出台對優化保險公估監管體系、保護保險公估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將為實現保險公估由業務許可轉為業務備案提供有效制度支撐。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