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8日電/關於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鼓勵抗癌制藥產業發展,降低患者用藥成本,現將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納稅人應單獨核算抗癌藥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簡易徵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稱抗癌藥品,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註冊的抗癌制劑及原料藥。抗癌藥品清單(第一批)見附件。抗癌藥品範圍實行動態調整,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變化情況適時明確。
附件:抗癌藥品清單(第一批)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國家衛健委:將啟動抗癌藥品國家集中採購、醫保准入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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