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決定》部署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
要結合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立足當前、著眼長遠,解決制約事業單位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在關鍵領域和重點環節取得更大突破。
全面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決定》提出,全面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理順政事關係,實現政事分開,不再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定位在公益服務,如果承擔行政職能,勢必成為“二政府”,造成政事職責邊界模糊、行政職能體外循環,降低行政效能,提高制度成本,加重企業和群眾負擔,與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要求不相符合。通過改革將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回歸行政機關,實現政事分開,避免政出多門,有利於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責。按照《決定》,黨中央將對地方機構改革作出部署。中央和地方各級所屬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都要納入機構改革,統籌推進、同步實施。改革必須始終把握政事分開這條主線,進一步理順機關與事業單位的關係,實現行政職能回歸行政機構。要堅持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要綜合設置,完善職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
加大從事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力度。《決定》提出,加大從事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力度,推進事企分開。這些單位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起來的,大多是賓館、招待所、咨詢中心等競爭性領域的機構,戴著事業單位的“帽子”開展經營活動。它們普遍存在管理體制不順、競爭意識不強、運行機制不活、經濟效益不高的問題,要嚴格按照事企分開的原則,將其真正轉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平等競爭、自我發展的市場主體,激發內生發展動力,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同時,要堅持穩中求進,嚴格機構編制、財政管理等政策,依法依規依紀有序推進改革。
區分情況實施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決定》提出,區分情況實施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理順同主管部門的關係,逐步推進管辦分離,強化公益屬性,破除逐利機制;主要為機關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優化職能和人員結構,同機關統籌管理。公益類是事業單位的大頭,是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這類事業單位情況比較複雜,需要區分情況、精准施策。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和為機關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差異較大,基本功能不同,服務對象不同,運行機制不同,面臨的問題不同,改革重點也不同,需要區分情況實施不同的改革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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