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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台灣研究會副會長汪毅夫(來源:網絡資料圖) |
中評社香港5月26日電(作者 汪毅夫)1977年,台灣青年律師姚嘉文在一本暢銷書(《虎落平陽?》)的序言裡稱執政的政黨為“第一力量”、在野的政黨為“第二力量”,而法律則是“第三力量”。姚先生說:第一力量和第二力量是政治力量,第一力量經常與第二力量發生衝突,也經常轉換,今日的第一力量,可能成為明日的第二力量,今日的第二力量,可能成為明日的第一力量。但是,不管是第一力量與第二力量,它在運用上是有限制的。第一力量不能為所欲為,第二力量也不是毫無保障,介於第一力量與第二力量之間的是比第一力量和第二力量更大的第三種力量即法律的力量。政治是講究實力的,與政治不同,法律是講究公平的、不分彼此的。當第二力量受到第一力量的壓制時,它必須尋求第三力量的保障,等等。
我請教過政治學系本科一年級的學生,她弱弱地說姚先生講的是西方民主政冶的ABC。對於這一套,姚先生應該是講得不差。但我心裡還是納悶,在台灣,姚先生參與籌建並曾經領導的民主進步黨“今日”應該是“第一力量”了吧?它為什麼會有不容“經常轉換”自個兒“永續執政”的想法、“為所欲為”壓制“第二力量”的做法,以及有嘴就任性、不受”第三力量”的“限制”之種種說法呢?俺根本看不懂:“民主”站在 I Can Say My A B C 的初階上不“進步”,會說而已、說說而已,這有什麼好呢?“假假的做點民主”或“做點假假的民主”,這又有什麼好呢?為什麼不做點該做的、有效改善民生(譬如:22K乘以N,N大於2)、有效改善兩岸關係(譬如,放棄“台獨”黨綱和拒不承認九二共識的立場)的事兒呢?實際上,台灣島內、甚至民進黨內也有許多人看不懂。 唉,膩(煩)了、害(糟)了、膩害(厲害,問題“大條”)了。
2018年5月25日記於北京
(作者汪毅夫系全國台灣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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