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這種立法未明的情況,也給“定紛止爭”帶來了不少困惑。之前,新疆17噸隕石權屬案重審,法院駁回了牧民朱曼要求當地政府返還隕石的訴訟請求,依據是原告“並沒能提供證據證明該隕石是屬於他們自己的”,而且“原告在2011年9月已收到了2萬元的看護費”,但並沒有像其他民事訴訟案件一樣,依法判定隕石的權屬。
事實上,這種立法“後遺症”更在法庭之外。近年來,在萬眾尋寶、瘋狂炒作下,民眾“極易被不法分子蠱惑,甚至有些老人一輩子積蓄都被騙光”。因為隕石“交易市場”十分混亂,許多具有科研和觀賞價值的隕石被盜取或外流。
權屬既明,紛爭乃止。在歐洲及美國,很早就明確了隕石的法律歸屬權,將隕石視為特殊無主物,可以先占先得,明確由隕石歸墜落地點的土地所有人占有。就我國立法而言,也應鏡鑒它山之石,盡快明確隕石的法律性質,決定是歸國家,還是個人所有,又如何對“發現者”給予獎勵和補償。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範隕石的管控,使之得到更充分更合理的利用,真正把這股炒作“怪燒”退下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