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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 絕非日侵佔釣魚島依據
http://www.CRNTT.com   2018-07-22 00:17:30


 
  日本投降儀式於1945年9月2號在東京灣的美國戰艦“密蘇里”號上舉行。日本新任外相重光葵和陸軍參謀總長梅津治郎分別代表日本天皇和政府及帝國大本營在投降書上簽字。隨後,接受投降的同盟國代表、盟軍最高統帥麥克亞瑟上將與美國、中國、英國、蘇聯及澳、加、法、荷、新西蘭等國代表依次在投降書上簽字。代表中國政府簽字的是徐永昌將軍。至此,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同盟國的勝利而告終。

  日本與同盟國簽訂的投降文書中明確地寫明,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條款:

  “⋯⋯

  我等茲遵照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和日本帝國大本營的命令,並代為接收美利堅合眾國、‘中華民國’和大不列顛國政府首腦於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發表,後由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參加的公告條款。(上述四國以下簡稱同盟國)

  ⋯⋯

  我等茲代表天皇、日本政府及其繼任者約定:誠實地履行《波茨坦公告》的條款,並發佈同盟國最高司令官和其他特定的同盟國代表為履行上述公告所要求的一切命令,並採取一切有關措施。”

  同日,日本天皇頒佈承諾誠實履行《投降文書》之詔書:

  “朕接受昭和二十年七月二十六日美、英、中各國政府首腦於波茨坦發表後由蘇聯參加之公告所列各項條款,命令帝國政府及大本營代朕簽署同盟國最高司令官提示之投降文件,並根據同盟國最高司令官之指示,對陸海軍發出一般命令。朕命令朕之臣民立即停止敵對行動,放下武器,並誠實履行投降文件之一切條款以及帝國政府及大本營所發之一般命令。”

  以上日本天皇頒佈的詔書及日本政府簽署的投降文書從國際法上證明了當時的日本政府對《波茨坦公告》的承認。由此可見,《開羅宣言》對日本領土的要求即日本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並放棄琉球等日本出於貪婪而攫取的一切領土,在《波茨坦公告》中得到了確認。日本政府在1945年出於停止戰爭的需要,請求蘇聯斡旋時,主動提出將琉球割讓的做法。而日本天皇的投降詔書、投降宣言都是在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前提下簽訂的,因此,《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裡有關日本領土的限定日本政府已經接受,並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對中國而言,日本戰敗將台灣歸還中國,並將琉球從日本割讓出來是日本投降、結束第二次大戰的條件。日本政府在接受盟國的投降條件後,其在國際法上已經不再擁有在明治維新後日本所吞併的琉球與《馬關條約》後日本所侵佔的一切領土,包括台灣、琉球、朝鮮。而日本戰前所簽署的《馬關條約》、吞併朝鮮的條約等一切國際條約都失去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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