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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會否在客觀上形成“拒領公投案”?
http://www.CRNTT.com   2018-11-09 09:34:48


 
  文章说,在同年三月進行的“總統”大選,藍綠兩黨都“食髓知味”地發動“公投”,並以“綁大選”方式實施。民進黨提出的“公投案”是“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國民黨則是“以“中華民國名義重返聯合國”針鋒相對。這兩道“公投案”的政治敏感性都特強,超逾了台灣地區以至中國框架之內的內部事務的範疇,帶有強烈的“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的強烈意涵。倘是獲得通過,可能會引發台海危機,而且連當時的美國政府也不能袖手旁觀。因此,時任國民黨秘書長的吳敦義,主張號召支持者“拒領公投票”,讓該兩道“公投案”因無法跨過“投票率門檻”而告流產。但當該建議提到國民黨中常會時,多數中常委卻認為,國民黨已經在“立委”選舉中大勝,擔心在緊接著進行的“總統”大選中發生“鐘擺效應”,對馬英九的選情不利,倘若實行“拒領公投票”,就將無法抬高馬英九的得票率,可能會變成“將要到手的鴨子飛走了”。

  筆者當時為文分析,這兩道“公投案”倘獲得通過的危險性:按照《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投案”通過後,“行政院”必須在三個月內,根據“公投案”的內容擬定法案並提請“立法院”,“立法院”也必須在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公投題”就成為“國家法律”,否則將構成“違憲”。倘在三月二十二日的“總統”大選中,是由馬英九獲勝,就將使馬英九面臨必須被迫執行“公投”結果的棘手問題,陷馬英九於不義。因為從三月二十二日起計,法定的“行政院”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請法案時間截止期是六月二十一日,屆時是馬英九已經在五月二十日宣誓就職的一個月之內。陳水扁就將會故意“擺爛”,在五月十九日之前自己仍然擔任“總統”的期間內,避不執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留交馬英九去執行。馬英九旗下的“行政院”,屆時就即使是千不情萬不願,也必須擬制“入聯”或“返聯”法案並提請“立法院”,國民黨即使是擁有“立法院”三分之二的議席,也不能攔阻該兩法案,否則就是“違憲”。

  因此,國民黨最佳的應對辦法,還是號召其支持者“拒領公投票”,設法讓兩道“公投題”都跨不過“門檻”而遭到否決,讓馬英九避過此危機。至於是否會導致馬英九在“總統”大選中失利的問題,因為陳水扁的貪腐案引發天怒人怨,相信謝長廷的得票率將會受到嚴重的拖牽,這從民進黨在“立委”選舉中兵敗如山倒中體味得來。因而馬英九的得票率,因受到“拒領公投票”的影響而有所降低,也將不會影響他的當選。

  後來,吳敦義“拒領公投票”的建議獲得國民黨中常會通過,馬英九也能高票當選“總統”。因而事實證明,當時國民黨中央“拒領公投票”的策略是正確的,而且計算得很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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