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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堅持結構性去杠杆
http://www.CRNTT.com   2019-01-03 08:30:18


 
  金融部門仍處在加速去杠杆中

  文章指出,資產方統計口徑杠杆率由2017年末的69.7%下降到2018年3季度的60.9%,下降了8.8個百分點。負債方統計口徑杠杆率由2017年末的62.9%下降到2018年1季度的60.2%,下降了2.7個百分點。單季度來看,3季度金融去杠杆的力度依然很強,資產方口徑下降了3.4個百分點,負債方口徑下降了1.4個百分點。三季度金融杠杆率的下降速度還高於上半年,表明金融部門仍處在加速去杠杆中。

  從銀行角度看,3季度末商業銀行總資產同比增速為7.3%,相比2季度稍有上升,但也處於歷史較低水平。銀行同業資產下降是總資產增速下降的主因,銀行持有其他銀行的債權從2017年年末的29.6萬億下降到28.0萬億,銀行持有其他金融機構的債權從2017年年末的28.1萬億下降到25.9萬億,二者加總占銀行總資產的比例從23.1%下降到20.6%,已回落至2013年水平。

  從非銀行金融機構來看,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專戶業務規模從2017年末的13.74萬億下降到11.72萬億;證券公司資管規模從16.88萬億下跌至14.18萬億;信托資產從26.25萬億下跌至23.14萬億,主要是去通道化所體現出的結果。除私募基金外的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基本都在萎縮,主要原因是直接從商業銀行流入到這類金融機構的資產變小。這也從側面體現出金融機構內部的資產負債鏈條在縮短,金融部門在繼續去產能、去杠杆。

  三季度以來,央行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隨後與資管新規配套的幾個重要文件,包括《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和《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也先後出台,表明面對不斷增大的經濟下行壓力,需要消除市場之前的不確定性,金融監管政策相應作出了一些柔性化處理。但金融部門去杠杆是引導資金脫虛向實的重要手段,也是結構性去杠杆的重要一環,將會繼續推進。

  堅持結構性去杠杆

  文章認為,從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角度,我們要堅持結構性去杠杆的基本思路。但在策略上,要防止“運動式”;同時,注意疏通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向顯現債務轉化的渠道。

  既要防止“運動式”收緊,也要防止“運動式”放鬆。任何的杠杆調整行為,無論是去杠杆,還是加杠杆,總體上應是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的結果,盡量減少“有形之手”的操控。

  前一階段,為處置金融風險,在執行過程中,過於以結果為導向,心態急躁,導致政策“急刹車”。特別是在去杠杆過程中,未能把握好結構性去杠杆和強監管、穩增長的平衡性,依賴簡單直接的行政手段,強制性地設定去杠杆目標,未能設置合理的過渡期便於企業適應調整,存在較為明顯的“一刀切”和“戴著有色眼鏡落實政策”的問題。無論是部門還是地方,都存在不考慮實際,僵化執行中央政策的現象,中央意志在傳導過程中部門間缺乏協調、地方間層層加碼,造成效應叠加,政策超調,對實體經濟造成一定誤傷。

  近期,在經濟下行壓力增大、市場信心動蕩不穩的嚴峻局面之下,如何將民營經濟有效動員起來,被視為擺脫當前困境的重要依托。於是,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的政策措施加速發布,無論是央行的“三支箭”,還是銀監部門的“一二五”目標,抑或各地的紓困基金,體現出強大的政策力度。但這也產生了不少疑問。這會不會形成新一波的行政性動員,導致政策執行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人為加劇波動和搖擺,破壞政府可信承諾呢?這是真正堅持“競爭中性”和“所有制中立”原則,還是把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僅僅作為逆周期調節的工具呢?在體制機制沒有理順的情況下,通過這種自上而下行政性號召和指標式管理來引導資金流向,會不會製造更大的扭曲?在“搶著貸”、“硬給貸”的局面下,會不會引發新的套利行為呢?比如,會不會通過擴大民營企業的統計範圍、設置民營企業通道等手段,導致變相加杠杆,徒增金融亂象和金融風險呢?總之,當前階段,要避免將加杠杆的主體再度轉移至民營部門的權宜之計;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防止行政干預和道德風險;要注重加強市場溝通和政策解讀,及時回應市場關切,使市場主體形成穩定預期。

  進一步疏通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向顯現債務轉化的渠道

  文章表示,2018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問責辦法〉的通知》同時下發。圍繞隱性債務,各地著手摸底統計工作,並對其可能引發的風險採取相關對策。針對存量隱性債務,各地需要制定分步化解計劃,做好分年度償還安排,在逐級上報後納入年度考核的內容。此外,圍繞隱性債務的化解,還確定了終身問責的責任機制。

  在“關後門”保持高壓態勢的同時,要進一步“開好前門”,還需要進一步理順相關體制機制。在這方面,比較迫切的是應進一步理順地方政府債券的管理體制。目前的管理模式具有比較明顯的集權化特征,在發債規模、額度配置、債務結構、債券期限,甚至包括利率等方面,都是由中央政府來決定。這種“自上而下”的模式對於控制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具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同時也無法克服中央與地方之間天然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造成債券供給總量與結構同地方實際需求的脫節。為此,應適當下放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自主權,在設置合理的債務控制指標的基礎上,由地方政府根據自身資本性支出的真實需求和實際的財力狀況自主決策、自由裁量。這也有利於推動地方政府獨立信用地位的形成,從而克服風險轉嫁和預算軟約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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