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申請移交的證據需由地方法官、裁判官或人員簽署或核證,改為“看來是按有關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而簽署、核證、蓋印或以其他方法認證的,即須當作已妥為認證”,反對派形容是降低門檻。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強調,現時法例已容許其他“人員”發出認證文件,並非只局限於司法人員,修訂加入相關條款並非不合理。
“認證”與“舉證”不應混為一談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回應稱,把認證申請文件與刑事舉證混為一談是錯換概念。聯合國1990提出的模範移交協議條文建議毋須認證正是因為移交必須有效、快捷才符合社會公義及法治要求,而與刑事舉證門檻高低事實是毫無關係。另一原因是各國制度不同,提出申請部門亦各有不同,所以由法庭處理所有人權及公平審訊之保障便已足夠。
政府:修例絕不影響新聞自由
政府發言人昨日回應傳媒查詢,強調《逃犯條例》修例建議主要針對犯了嚴重罪行的逃犯,絕不影響香港的新聞和言論自由。修例建議內,可移交的都是嚴重罪行,所有可能移交的行為,必定是如果在香港發生的話也屬刑事罪行,否則不可以移交。發言人強調新聞和言論自由等方面的行為,全都受到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充分保障,特區政府十分尊重記者的採訪工作。
所有個案均受雙重把關
政府發言人昨日表示,條例草案的建議絕非為某一個別司法管轄區而設,而是為了讓香港將來可以同一標準及互相尊重的原則,和未與香港簽訂長期移交協定的司法管轄區在有需要時,以個案形式去合作處理雙方都認為需要處理的嚴重刑事案件。就個案式移交的請求,政府會作全面詳細的審理和考慮,並有全權決定處理或不處理有關請求。
發言人重申,所有個案移交的要求會受到行政機關及香港法庭的雙重把關。
來源:大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