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離任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書記離任時,應當對其任職期間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檢查。
第二十九條 離任檢查通過民主評議、查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相關材料、聽取幹部群眾意見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 離任檢查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上級組織部門開展。對擬提拔重用的檢查對象,結合幹部考察工作進行,檢查結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並作為評價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八章 問題核查
第三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對監督檢查發現和群眾舉報、媒體反映的違規選人用人問題線索,應當採取調查核實、提醒、函詢或者要求作出說明等方式辦理。
第三十二條 對嚴重違規選人用人問題實行立項督查,辦理單位應當認真組織調查,不得層層下轉。查核結果和處理意見一般在2個月內書面報告上級組織(人事)部門。
第三十三條 對提拔任現職後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撤職以上黨紀政務處分,且其違紀違法問題發生在提拔任職前的幹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倒查,並及時形成倒查工作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