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朝建答詢表示,“罷免韓國瑜案”的確符合《選罷法》規定,但他不回答任何假設性問題;任何候選人當選後,若任未滿一年,不能被罷免,但就法律層面而言“超過今年年底”就算就職一年。“內政部長”徐國勇則回應,只要依法合乎規定,要不要同一天投票由“中選會”決定,法律上就是看真的發生時,檢視有沒有符合構成要件,只要符合構成要件,最後如何投票,再由“中選會”決定。
台灣地區的兩個主要選舉法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除了規範選舉之外,也規範罷免。因為罷免與選舉一樣,都是由“憲法”保障的人民罷免政務官的權力。公民既然可以透過直選產生政府首長和民意代表,也可透過罷免、彈劾、不信任案等機制令其強制退場。台灣地區曾數次發起公民罷免,但至今僅於罷免鄉鎮市民代表中成功數次]。由於罷免的保護“門檻”設計過高,至今在“立委”、直選首長的罷免中,尚未出現成功案例。
而“罷免案”的其中一個失敗個案,就是發生在韓國瑜的身上。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對民進黨發動待台北縣選區的國民黨“立委”洪秀柱、韓國瑜的“罷免案”進行投票,結果都因“門檻”過高而告失敗。
年前民進黨與時代力量聯手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降低“罷免案”的“門檻”,隨即由所謂“割闌尾(藍委)”民間團體發動對國民黨“立委”的“罷免案”,而時代力量主席黃國昌也遭到報復,被發動對其“立委”職務的“罷免案”,仍告失敗。
如今民進黨及其外圍組織要發動對韓國瑜高雄市長的“罷免案”,其“理由”是,韓國瑜剛就任高雄市長,就投入國民黨“總統”初選,違背當初“做滿四年市長”的尊嚴承諾。因此,已有多個臉書賬戶建立“罷免韓國瑜高雄市長職務”的社團或粉絲頁,規模最大的已有近十五萬人加入並進行連署,醞釀在十二月二十五日韓國瑜就職滿一年立即發動“罷免案”。某綠媒還號召有心參與“罷免”韓國瑜的人員,務必在六月二十五日之前將其戶籍遷到高雄市,以符合法律有關具有當地戶籍半年才享有投票權的規定。
按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要罷免民選縣市長,須該縣市長任滿一年後,由所屬選民以總選舉人(選民)百分之一連署支持提出“罷免案”;提案成立六十天內,提案人要再送總選舉人百分之十連署書讓“罷免案”成立;投票時除同意票需多於不同意票外,同意票還要達總選舉人四分之一以上才過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