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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推動混合所有制改革要重點解決七個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9-06-26 07:59:28


 
  混改操作流程和實施程序要規範

  文章強調,當前,國企混改推進中,流程規則不明確,程序規範性需要進一步提高。需要通過過程和規範透明,以確保程序公正。建立健康、透明的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從定價、評估、流轉等方面規範產權交易,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依規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切實做到程序規範、機會公平、規則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輸送、化公為私、逃廢債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一,穩妥設計混改方案。混改是一項政策性強、但又通過市場化手段實現的系統工程,混改要謀定而後動,先頂層設計,統籌謀劃,後穩妥實施。根據企業發展方向,立足企業改革需要,做好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礎上明確混改策略,對於不同層級企業的改革方案都應量身定做,“一企一策”,避免“一刀切”“模式化”運動式推進。明確引進非國有資本的條件要求、方式、定價辦法,開展改革風險評估與防範措施,統籌設計改革組織保障和進度安排等內容。

  第二,建立科學決策程序。推進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公司章程,加強黨的領導,規範內部決策和上報程序,增強決策透明性,確保混改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科學決策。聘請專業法律機構或法律顧問全程參與改革。

  第三,完善審計評估機制。做好審計、評估、盡調、產權交易及變更登記工作,嚴格執行國有資產交易制度,確保改革依法合規及公開、公平、公正進行,防範國有資產流失。發揮並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能,加強對改制企業原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進一步做好信息公開,自覺接受行業監管、社會監督和企業職工內部監督。

  第四,明確交易規則和規範混改交易流程。堅持依法依規,進一步健全國有資產交易規則,科學評估國有資產的價值,完善市場定價機制,切實做到規則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要在法律層面明確“進場屬常態,協議屬例外”的交易規則,制定可協議轉讓的“例外清單”及例外審查機制,以法律形式明確進場交易的基本流程和規範。

  第五,強化監督追責機制。從“管資本”角度和完善現代化企業制度的目標出發,建立一套適合混改後新企業的科學監管體系,針對在集團層面已經完成混改的企業,在投資決策、選人用人、薪酬管理方面向企業董事會充分放權,讓混改後建立起來的多元化專業背景、多方股權制衡的董事會,能夠真正依據市場需求信息和產業發展趨勢,自主高效地進行公司經營決策,持續釋放改革正效應。

  社會資本進入要有序,退出要依法

  文章稱,當前,社會資本參與混改“難進難出”,主要原因是法律和政策體系的缺失。支持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國有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僅要通過制度政策的健全和改革創新,營造公平進入準則和環境,更重要的是還要建立和完善合法有序的退出機制,讓投資者“進出”無憂。

  第一,按照市場化、法制化的原則,既要讓各種社會資本能夠有序進入,同時也能夠順暢退出。對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社會資本而言,混改的過程不是一蹴而就,甚至中間會因為各種因素而叫停,這就需要根據國家大的政策背景和行業的變化、企業實際情況及股東的發展計劃進行不斷調整。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應當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制度和機制,允許股權結構、董事會、股東、高層管理人員等因為企業發展所需而進行合理調整,允許出現合理退出。

  第二,應強化協商意識,增加契約精神,依法推進履約,依法合理有序退出。保障企業權益,尊重股東權利,也尊重員工主體地位。如果沒有調整和退出方式,企業在利益、控制權等方面出現爭端後容易進入僵局,最終對企業及各利益相關方帶來傷害。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建立系統規範的股權退出機制,從職責分工、管理流程、制度標準、信息管理等方面進行健全完善,並注意規範股權退出時機的選擇,靈活採用股權轉讓、異議股東回購、減資退出、解散公司等股權退出方式。

  第三,加強混改企業投資後評價,定期不定期對投資項目進行投資後評價,例如對財務收益、生產經營等量化指標,以及資源市場落實、戰略目標實現等非量化指標進行考評和綜合判斷,並將評價結果與可研階段的投資預測進行對比分析,找出主要差異的原因,據此調整企業投資管理的階段性重點和保障措施。

  國資監管部門要有所為有所不為

  文章提出,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要把握好依法監管和加強服務意識,正確處理與企業的關係。有所為就是在推進國企改革過程中,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更多的是引導和規範作用,制定規則並監督和督促規則規範有效推進落實,引導企業加強行權能力建設、自我約束、規範運行。有所不為就是法無授權不可為,不要過度參與到企業具體混改的實施操作環節中,過多干預企業具體的運作,主要依靠公司治理結構開展工作,以管資本為主履行好出資人職責。

  第一,完善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體系,構建適應新型國資監管體制。明晰各級主體在各細分產業領域混合所有制企業發展中的權責,以及不同途徑、層次、領域參與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底線,逐漸形成完善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

  第二,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督促國企混改頂層設計落實落地。針對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和投資公司細化資本監管制度,提高國有資本的管理效率,且在對各細分產業領域國有企業的管理上不再干涉,放權給資本運營公司與資本投資公司。清晰界定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和投資公司對各細分產業領域國有企業的監管職責範圍,保障各細分產業領域國有企業投資行為的合理化。

  第三,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創新國資監管方式。圍繞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的目標,強化政策保障,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精准施策,堅持混改規範有序運行,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推進混改。國資委監管資本運作,而不直接管理企業內部事務,監管應該管底線而非上線,管的是規則而非結果。可通過“一票否決”權,暫停或終止問題改革,保護國資安全。

  混改企業章程基礎性作用要重視

  文章稱,混合所有制改革企業章程是股東之間對於公司各項制度作出的具體安排和規定,其意義在於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賦予公司投資者按照自己的意願管理公司,以便於商業運行。

  章程是混改企業設立之初具體的法治的體現,必然涉及各股東的意願、初衷,制定符合法律規定之下的公平契約。企業要把混改章程當作其“根本大法”來定位,凡涉及治理的問題,涉及衝突的問題,涉及發展的問題等等,都應該在混改章程裡得到最為明確的表達。要依法依規、因企施策,制定公司章程,規範出資人、股東會、黨組織、董事會、經理層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權責,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性作用。明確“三會一層”職責,理順股東與經營層的利益關係,加強對經營層的考核與約束,充分發揮經營管理能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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