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19日電/日前,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通知,要求進一步規範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堅決、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規的禁養規定和超劃的禁養區。這是對打著環保旗號,利用劃定禁養區,擠壓和限制包括生豬在內畜禽養殖業發展違規操作開出的一劑猛藥。
經濟日報發表時評人洪遠文章表示,根據《畜牧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文教科研區等人口集中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區域,禁止建設省級政府確定規模養殖標準以上的養殖場。
劃定禁養區的首要目的在於防範環境風險,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旦規模化養殖場發生污染物洩漏,將導致嚴重的污染後果,損失會很大。同時,規模化養殖場糞尿產生量大,散發的惡臭氣體會影響生產生活環境。因此,規定在城鎮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區禁止建設規模以上養殖場。此外,為了防止破壞風景名勝區景觀、環境和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系統,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以及風景名勝區建設規模養殖場。
文章指出,需要說明的是,禁養區依法禁止的是規模以上養殖場所或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並不是禁止所有養殖行為。此外,禁養區劃定一定要嚴格限制在法律法規(包括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制發的法規性文件)規定的範圍內,不能隨意擴大,更不能以改善環境為由,利用劃定禁養區清理養殖業,以清理代替治理。
然而,一些地方在執行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中,由於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理解不到位,把握不准,加之一時找不到可行的環境治理方式,認為養殖就等於污染,要根治養殖污染就必須清理養殖業。打著環保旗號,利用劃定禁養區,擠壓和限制包括生豬在內畜禽養殖業發展的做法並不少見。比如,一些地方將所有河流湖庫周邊200米、500米劃為禁養區,將鐵路公路沿線一定範圍劃為禁養區,將自然村劃為禁養區,還有個別縣區打造“無豬縣”,以致廣大農戶對環保政策產生了誤解,認為搞環保就是禁止養豬,“環保禁養”“環保清拆”等說法比較普遍。為此,當前必須進一步明確禁養區概念、劃定標準、管理要求,進一步規範禁養區的劃定和管理,指導和推動地方堅決、迅速取消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範圍的禁養規定。
規範禁養區的劃定與管理,杜絕以清理代替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簡單做法,是實現畜禽養殖產業健康發展與環境保護和諧統一的要求。應該看到,中國畜禽糞污產生量大,且畜禽養殖規模化程度還不高。以生豬養殖為例,截至2018年底,規模化率僅為49.1%。規模以下養殖戶產能占總產能的一半多,戶數則是絕大多數,點多面廣。近期,伴隨一系列穩定生豬生產、促進轉型升級的舉措落地,生豬補欄複產正當其時。其中,規模以下養殖戶占比不低。推行成本低、速度快、易操作的治污模式,加大畜禽糞污治理,提升糞污資源化利用水平,才是真正需要發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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