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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訂立《禁蒙面法》沒違憲
http://www.CRNTT.com   2019-10-05 16:36:33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雖然基本法第18條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惟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表示,行政長官可“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

  立例可增強阻嚇力

  謬論:禁蒙面法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法不責眾的情況?

  法律界駁斥: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認為,實施《禁蒙面法》刻不容緩,在執行方面,與執行其他任何條例一樣,警力有多少執行多少,在法庭判有刑罰之後,會有阻嚇力。現時的情況是,近期發生的案件,38%被捕者是只有十幾歲的青少年,一定要將蒙面法的目的,經過學校讓同學們明白,做人要光明正大,並幫助青少年,勿被壞人引誘。她又指出,最近暴徒隨意毆打手無寸鐵的市民,肆意破壞公物,隨處放火,這些人絕大多數都是蒙面的,因為他們認為不會被認出,不需要付出代價。“這是黑色恐怖,一定要移除。”譚惠珠強調,禁蒙面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比較愛和平、理性的群眾與暴力分子割席,讓香港市民正常生活不受威脅。

  譚惠珠認為,犯罪分子的反彈不能避免,因為《禁蒙面法》增加了他們犯罪的代價。對於有人揚言圍攻立法會,譚惠珠指出,若有任何對公眾安全有利,但影響犯罪人士要付出代價的法例,暴徒都可能圍攻立法會;若他們不同意施政報告和預算案也可以圍攻立法會。希望暴徒停止恐嚇香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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