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定支持警方嚴正執法從來不是一句空洞口號。在特區政府的法律工具箱中,其實還有很多寶貝沒有拿出來。正如有人指出,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亦賦予特首很大權力,事關生死存亡,該出手時就應出手。
說到底,法律是人類創制的,法律也須與時俱進,而不是泥古不化。一切法律的出發點及終極目標,就是維持社會秩序與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特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完善、豐富法律體系,天經地義,居功至偉。
同樣要強調的是,黑色暴力不斷升級,警方裝備及武力也需相應提升。警方一直在使用最低武力,既出於憐憫,也是文明之師的體現。但犯罪分子是不會領情的,他們不光是公開叫囂“殺警”,實際上也出動弓箭、燃燒彈、標槍、土制炸彈等致命性武器襲擊警察。對犯罪分子仁慈,就是對守法者的殘忍,試想想,警方若連自己都保護不了,又談何擔當維護社會治安的重任?
暴亂分子及幕後勢力最害怕法律之劍,因此千方百計抹黑警方,以各種似是而非的藉口阻止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其中一個謬論是,暴亂由社會問題引起,單靠警方執法無濟於事,反而愈執法愈亂。這完全是混淆視聽。任何問題都不是合理化暴亂的理由,不管什麼地方什麼制度,對於暴亂都是零容忍,也必然是先平亂,後調查,再改革。沒有止暴制亂,一切都無從談起。
另一種歪理是,參與暴亂者以“年輕人”、“學生”居多,應該網開一面。其實,犯法就是犯法,暴亂就是暴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犯罪者是何身份,都不是免於刑責的金鐘罩。封建社會尚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現代法治社會,更沒有地方可以“無王管”,更沒有人可以逍遙於法治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