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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孫小果案公職人員主要違紀違法行為有哪些
http://www.CRNTT.com   2019-12-24 11:22:25


 
  涉孫小果案公職人員的主要違法犯罪行為: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減刑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徇私枉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5年6月至2008年,李橋忠(孫小果繼父)、孫鶴予(孫小果母親)為達到通過再審讓孫小果獲得較輕刑罰的目的,先後分別多次請托時任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立案庭庭長田波及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審判監督庭庭長梁子安對孫小果申訴再審立案及審理提供幫助。田波、梁子安接受請托後,為二人出謀劃策,並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徇私枉法,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違反規定為孫小果申訴再審立案及審理提供幫助。在孫小果案中,以徇私枉法罪被判處刑罰的主要有:昆明市五華區城管局原局長李橋忠、孫鶴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梁子安、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田波、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政府原副區長、公安分局原局長李進、昆明市官渡區公安分局菊花派出所原所長鄭雲晉等。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四百零一條的規定,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4年至2009年,在孫小果服刑期間,時任雲南省監獄管理局政委、省司法廳副廳長羅正雲受李橋忠、孫鶴予請托,並收受其賄賂,安排、指使時任雲南省第一監獄政委劉思源等監獄幹警對孫小果予以關照。在羅正雲、劉思源的關照下,孫小果在省一監服刑期間多次受到記功、表揚,2004年至2008年均被評為“勞動改造積極分子”。其間,劉思源兩次指使省一監下屬幹警對不符合減刑條件的孫小果報請減刑以及為孫小果利用虛假實用新型專利減刑創造條件、提供幫助,致使孫小果三次受到違法減刑。在孫小果案中,以徇私舞弊減刑罪被判處刑罰的主要有:昆明市五華區城管局原局長李橋忠、孫鶴予、雲南省司法廳原巡視員羅正雲、雲南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巡視員劉思源、雲南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局長朱旭、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副庭長陳超、雲南省監獄管理局安全環保處原處長王開貴、雲南省第一監獄原督查專員貝虎躍、雲南省第一監獄指揮中心原民警周忠平、雲南省第二監獄十九監區原監區長文智深、雲南省第二監獄醫院原民警沈鯤、雲南省官渡監獄原副政委楊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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