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規定(試行)》等頒布實施。
宋偉認為,這些黨內法規的頒布實施,既說明我國黨內法規進一步完善,為權力制約提供了新的制度支撐,同時說明中央更加注重從制度完善角度降低腐敗風險,逐步推動反腐敗治本效果。
在宋偉看來,還需要突出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我國法治反腐、制度反腐的重大意義,“為反腐敗制度體系完善提供了新的動力和指南,為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提供了頂層設計”。
杜治洲認為,《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等黨內法規母法的頒布,為黨內法規的制定和執行提供了權威依據。修訂《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著力提高黨的問責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實效性,“反腐敗法制建設取得了重要進展”。
在莊德水看來,這些黨內法規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也為整個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著力建立健全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監察法律體系,推動制度反腐、法治防腐。
莊德水還提醒說,在我國反腐敗鬥爭取得壓倒性勝利的基礎上,結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我們需要跳出反腐敗成績單看待我國的反腐敗工作。
“我們通過黨的十八大以來正風肅紀、懲治腐敗,大大削減腐敗存量,遏制腐敗增量,同時建立健全反腐敗制度,使權力的運行和監督程序化、制度化,所以現在應該到了總結和提煉我國所採取的反腐敗戰略、策略、措施的中國經驗的時候,構建廉潔自信,與‘四個自信’並行。”莊德水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