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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外國議會不應干預香港內部事務
http://www.CRNTT.com   2020-01-09 15:33:00


 

  “《基本法》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任何‘港獨’的主張公然違反《基本法》,直接損害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及領土完整,有違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列明的憲制與法律基礎。有關的國際人權公約或法庭案例都已清楚指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

  “在政制發展方面,由‘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是《基本法》訂下的最終目標。要落實這個目標,社會需要在法理的基礎上,在平和、互信的氛圍下,透過對話解決分歧,達致各方可接受的共識。特區政府會審時度勢,按照《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相關解釋和決定推動政制發展。事實上,香港特區政府於二〇一三至二〇一五年間依法推動政制改革,並提出切實可行達致普選行政長官的方案,但被立法會內號稱爭取民主的議員否決。”

  “就《二〇一九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行政長官已在去年六月十五日宣布暫緩條例草案,其後亦表明,修例工作已完全停止。行政長官並在去年九月四日宣布,特區政府會在立法會複會後正式撤回條例草案,而保安局局長已在去年十月二十三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撤回條例草案。報告中提到條例草案‘授權行政長官就個案移交安排作決定’是錯誤的說法。按照現已撤回的條例草案,行政長官不能繞過法庭向任何請求方移交逃犯。特區政府對報告載有不確的表述表示遺憾。”

  “由去年六月至今,香港有超過一千宗示威、遊行和公眾集會,但不幸很多演變成暴力違法事件,包括肆意堵路、投擲汽油彈、擲磚、縱火、蓄意破壞及焚燒商鋪和港鐵及輕鐵設施,以及毆打不同意見人士等,嚴重威脅人身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對此,警方一直嚴格根據法律果斷執法,保障市民大眾的生命財產,令社會恢復秩序。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謹慎和嚴格的指引。警務人員只會在需要時,才會使用適當武力。警方使用武力,是應對當時的情況,使用的地點及程度均取決於當時暴徒的暴力行為和現場狀況。如果市民大眾能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表達意見,警方根本無須使用任何武力。”

  “在法治方面,特區政府一直致力維護本港法治和司法獨立。《基本法》第六十三條確立了刑事檢控獨立運作的憲制原則。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檢控與否的決定,必須就所得的證據和相關法律進行客觀和專業的分析,並按照已公布的《檢控守則》行事,當中不存在任何政治考慮或所謂‘政治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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