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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課程報名費可“分期付款”?
http://www.CRNTT.com   2020-04-12 12:10:27


 

  法官指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教育培訓服務時,要警惕誘導式消費,提高法律意識、合同意識,仔細詢問支付方式,不要輕易讓別人幫助操作;選擇“培訓貸”時除了要考慮金融平台資質外,還要理智考慮所要償還本息的金額、還貸時長、自身還款能力等,仔細認真閱讀合同文本,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損失。

  機構跑路不意味還貸義務免除

  小何報名了某機構的法語培訓班,申請了“培訓貸”,正常上課3個月後,就出現約不到課的情況,直至收到培訓機構倒閉的通知。小何稱,課上不了了,但她每個月還在償還貸款,覺得很不公平的她決定不再償還貸款。

  “這種情況也發生在很多類似案例的消費者身上。部分消費者認為,教育機構倒閉了自己還需要繼續還貸嗎?”對此,法官解釋稱,消費者以“培訓貸”形式購買教育培訓機構課程,實際上是簽訂了兩份合同,一是消費者與教育培訓機構之間簽訂的教育培訓合同,二是消費者(貸款申請人)與“培訓貸”金融平台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兩份合同相互獨立。教育培訓機構未能向消費者提供教育培訓服務,屬於教育培訓合同法律關係中的單方違約,消費者可以根據約定解除與教育培訓機構的合同,與培訓機構協商退課退費或通過訴訟要求其退還未消費費用並承擔違約責任。

  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培訓貸”項下借款合同並不因教育培訓合同的解除而解除,消費者仍需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向金融平台還款。如果消費者因教育培訓機構不履行合同而拒絕繼續償還貸款,可能因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承擔違約責任,甚至會影響個人的征信記錄。在有些教育培訓機構已經“跑路”無法辦理退課退費的情況下,消費者應當在依約還款的同時,收集與教育培訓機構簽訂的教育培訓合同以及相關的培訓記錄、課程進度、剩餘課時等證據,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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