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在民進黨等等推動下,修改《公投法》,降低了“門檻”。民進黨再次玩弄“公投綁大選”,在二零一八年的“九合一”選舉中,拋出幾道“公投”題,希望能有助於民進黨候選人的得票率。豈知適得其反,此時民進黨的選情本來就很,再加上民進黨提出的幾道“公投”題,雖然得到部分人的支持,但卻惹來更多選民的反感,因而這些“公投”題不但幫助不了民進黨,反而還以為是令民進黨輸得更慘。因而民進黨又利用在“立法院”的多數議席,再次修改《公投法》,明定“公投”不得“綁大選”,而且為了帶動社會成本,也不能隨時進行“公投”,而是規定自二零二一年起每兩年舉辦一次,“公投”日為八月第四個星期六,因此第一個“公投日”將在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舉行。
倘若經過修訂的《公投法》有關“公投”與大選“脫鉤”的規定,同樣也適用於“憲法”修正案”的“公投複決”的話,“修憲”複決公投”就是一句廢話,受到法律禁制。而是必須像其他“公投案”那樣,被安排在每兩年一次的“公投日”付諸“公投”。但考慮到“修憲”案”在“立法院”審議討論需要較多時間,再加上要“公告”半年,因而即使是“憲法”修正案”能夠出得了“立法院”的大門,也趕不上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的第一個“公投”日,而是必須等到二零二三年八月,才能實行“公投複決”。
當然,如果“修憲”複決公投”不受“公投與大選脫鉤”規定的限制,要趕在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舉行的“九合一”選舉時,實施“公投綁大選”,可能也將會遇到不少困難。首先就是倘“修憲”案”的內容涉及到敏感的“統獨”問題,必定會在“立法院”內外以至兩岸間掀起政治巨浪,窒礙難行。而僅是進行技術性修訂,如將選民年齡降到十八歲等,卻又顯得“大砲打蚊仔”,動用那麼多政治資源,得益那麼小,不成正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