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12日電/據經濟日報報道,5月11日,財政部發布通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發布。《徵求意見稿》分為12章,共105條,聚焦制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體制機制障礙,明確出資人等相關方面職責,明晰委托代理關係,規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國有金融機構運營等事項,以保障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權益,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近年來,財政部以管資本為主,按照制度管事理念,推動構建起以部門規章為龍頭、規範性文件為輔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體系,在促進保值增值和防範國有資產流失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治建設依然存在上位法缺失、規制層級較低、法律依據不充分、管理權威性不足等突出矛盾和問題。因此,在當前形勢下,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專門立法規範,非常迫切。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封北麟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徵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的核心精神和改革思路,但在具體內容方面有了較多的細化擴充,更利於從操作層面強化指導性、規範性。”
據封北麟介紹,《徵求意見稿》從管理體制、出資人與受托人職責、國有金融機構權利義務、資本布局、基礎管理、運營管理、收益管理、風險控制、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規範了財政部門、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過程中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比如,《徵求意見稿》明確,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市場監管職能與出資人職責分離、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與實業資本管理隔離、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分級分類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發揮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用。
“《徵求意見稿》明確賦予了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組織實施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權利,採取中央財政部門統一規制、地方財政部門組織實施管理的體制框架。”封北麟說,《徵求意見稿》明確了金融管理部門對國有金融機構實施行業監管的職責、協同配合財政部門開展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角色地位”,從法律層面解決了金融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之間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中長期存在的“權責分散不清、多龍治水”的問題。
此外,在規範出資人履行職責原則方面,《徵求意見稿》更加突出了市場化、法制化原則,由《指導意見》提出的“充分尊重企業法人財產權利”的提法轉變為“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封北麟表示:“總體看,《徵求意見稿》總結歸納了近些年我國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和規範做法,對於指導各級政府下一步推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改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和實施辦法,有利於加快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改革。”
封北麟認為,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涉及眾多國有金融企業、非金融企業以及類金融業態(政府投資基金)等眾多機構的核心資產和利益,需要面對非常複雜的經濟關係。因此,相關法律制度還需要結合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際改革和深入發展進一步完善和細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