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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網評:為“離婚冷靜期”排除家暴點贊
http://www.CRNTT.com   2020-05-17 00:07:26


  中評社北京5月17日電/東方網評:為“離婚冷靜期”排除家暴點贊

  來源:東方網 作者:劉天放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明確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但有觀點認為,應當對離婚冷靜期設立甄別機制,在家庭暴力等案件中不應設置冷靜期。5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回應稱,離婚冷靜期制度僅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況,對於因家暴而要求離婚的,一般通過起訴解決。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離婚冷靜期為一個月,在此期間,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事實上,近年來全國各地有不少法院都采納了這一做法。而且,每當某地法院採用了“離婚冷靜期”後,都會得到贊譽聲,輿論甚至出現了“一邊倒”之勢。

  的確,不少離婚案件,是由於當事人一時衝動而引起。經過一段時間的“冷處理”後,原來還表示堅決離婚的當事人,有可能因考慮不周,回心轉意後放棄離婚,而法院給出的“離婚冷靜期”,恰好起到了緩衝作用。正所謂“戀愛可以短暫絢爛如煙花綻放,婚姻卻需要二人細水長流地在柴米油鹽間共同經營”。

  然而,“離婚冷靜期”也在司法實踐中遭遇了尷尬。“離婚冷靜期”絕非“萬能藥”,如果操作不當,不僅耽誤了當事人提出的本該正常離婚的訴求,還有可能涉嫌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家暴採用“離婚冷靜期”的做法顯然不妥。如遇到家暴、遺棄、重婚等“渣男”或“渣女”,採用“離婚冷靜期”顯然不妥,因為婚姻基礎已經失去,這樣的婚姻不值得維繫。

  而本次全國人大法工委做出回應,確立了對“離婚冷靜期”的甄別制度,將家暴排除適用之外,無疑確保了弱勢一方深陷泥潭而又無法離婚的尷尬,在“離婚冷靜期”上不再搞“一刀切”,既保障了公民離婚自由的權利,也會避免一時衝動造成的家庭破裂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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