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預防性公益訴訟:是環境資源審判落實預防為主原則的重要體現
澎湃新聞:“雲南綠孔雀”案是否更加特殊?
王旭光:沒錯,“雲南綠孔雀”案與四川法院正在審理的“五小葉槭”案同為我國兩起預防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對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提起訴訟。預防性公益訴訟是環境資源審判落實預防為主原則的重要體現,它突破了有損害才有救濟的傳統理念,將生態環境保護的階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於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避免生態環境遭受損害或者避免生態環境損害的進一步擴大。
澎湃新聞:如何看待法院在預防性公益訴訟中扮演的角色?
王旭光:預防性公益訴訟往往涉及資源利用、經濟發展、民生保障、環境保護等多重利益,更加考驗司法的智慧和擔當。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要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妥當衡量各種利益,要考慮是否具有現實而緊迫的重大風險、是否會損害生態環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環境權益等因素,依法認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預防性環境侵權責任。
澎湃新聞:您如何評價這起案件的意義?
王旭光:“雲南綠孔雀”案目前正在二審審理之中,鑒於司法實踐中預防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數量較少,該案的裁判將為人民法院今後審理同類案件提供可資借鑒的審判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