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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管金融企業幹部馬路一審獲刑8年半
http://www.CRNTT.com   2020-07-05 10:19:15


 

  澎湃新聞注意到,擔任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主席、黨委書記之前,項俊波曾任中國農業銀行行長、黨委書記,中國農業銀行(改制後)董事長、黨委書記等職。今年6月,項俊波受賄案一審宣判,項俊波獲刑11年。他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另據上述判決書,在貪污事實方面,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1年9月,時任XX局上海分局副局長的被告人馬路,利用財務報銷審批的職務便利,授意下屬採取虛列會務費、虛增物業費等方式套取資金,部分用於支付香煙款、因私差旅費、親友住宿招待費等,從而個人侵吞公款共計16.5163萬元。

  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時任XX局上海分局副局長的被告人馬路,違反《中國XX銀行幹部交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不符合報銷房租條件的情況下,利用財務報銷審批的職務便利,自行決定報銷房屋租賃費,從而侵吞公款15.6萬元。

  刑事判決書還介紹,被告人馬路在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了貪污犯罪事實。案發後,馬路退繳9,671,163元。監察機關凍結了曹某所持平頂山市A有限公司的相應股權。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路利用其擔任XX駐上海特派辦正處級審計員、XX局上海分局副局長等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錢款共計1,18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還利用其擔任XX局上海分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32.11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貪污罪。馬路能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掌握的貪污事實,並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未掌握的本案受賄事實,應對其所犯貪污罪和受賄罪分別認定具有坦白和自首情節。馬路所犯受賄罪中部分具有索賄情節。綜合考量上述情節,結合馬路自願認罪認罰和本案的違法所得退繳情況,決定對其所犯受賄罪予以減輕處罰,對另犯貪污罪予以從輕處罰,並依法予以兩罪並罰。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馬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三萬元(已預繳)。被告人馬路的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一百八十五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二萬一千一百六十三元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Z公司審計局上海分局;扣押在案的錢款人民幣九百六十七萬一千一百六十三元折抵上述受賄、貪污的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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